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补充、修改"应当"签署、盖章、密封",但对于"撒回"没有具体规定是否应当盖章,还是只要投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署即可,不需要加盖公章。
答∶投标文件撤回应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如果是投标人的现场递交人员提出撤回,可以允许,作好记录后将投标文件退回给递交人员。如果不是递交人员提出撤回,应出具投标人的法人授权书才可以允许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