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揭府〔2021〕22号)文件精神,我局与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局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了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的适应范围
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和揭东区磐东街道辖区内的经济事项。
二、委托的行政职权
(一)委托机关
1.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职权及权限等相关行为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有权责令受委托机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委托机关有权取消受委托机关在委托事项范围内违法、越权所作出的审批决定。
3.委托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内容,并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行政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
4.受委托机关违法违规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行使职权的,委托机关有权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依法追究受委托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追责。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职权,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行为。
2.受委托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受委托相关行政职权工作,接受委托机关监督,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本辖区受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或者超出委托事项范围实施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受委托机关承担委托事项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协助办理实施委托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应诉工作。
3.委托机关授予受委托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行使委托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受委托业务工作。受委托机关在行使委托管理权限时,需经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与委托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严格管理和使用,若违规使用,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实施委托事项产生的相关费用。办理受委托事项必须在每季度完结后次月上旬报委托机关相关科室备案。
四、授权委托期限
从2021年6月15日起至授权委托机关取消授权委托。
揭阳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