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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应用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30 11:15:25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学校(含各级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下同)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是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的创新举措,是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有效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在我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用科技化、信息化、智慧化支撑监管,推动实现精准监管、规范监管、智慧监管,提升我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条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我市全面建成的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建立健全常态化、科学化、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不断强化我市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和社会共治水平,更有效防范校园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条平台应用

  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是综合应用视频监控技术、互联网技术、边缘计算技术,将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关键部位、违规行为抓拍和重要环节视频信号通过互联网远程实时传输至平台,依托平台各项功能,充分发挥平台的智能优势,全面推进平台、学校、家长移动端各个系统的应用,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开展网上监管,形成监管部门、学校、家长等多方参与共治共管新格局,实施精准监管、及时发现风险、杜绝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平台架构

  揭阳市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监管系统在广东“数字政府”的框架下,统一由市级建设覆盖全市的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平台依托政务云平台部署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云平台,缩短平台的建设周期,集约建设、分级管理、全市覆盖,采用市县所一体化模式,市级建设视频存贮和管理平台,统一接入各县区监管单位及前端学校视频设备。实现统一平台、统一标准、分级管理。

  第五条督促引导

  与行政许可相结合,积极引导各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先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及接入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接入的,应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接入。对未按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的学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该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六条信息公示

  各学校在接入“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时,应对食品经营许可信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信息,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从业人员健康信息、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大宗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信息、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等食品安全信息通过平台进行在线公示。

  第七条巡查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的线上巡查工作。市级将不定时对各县区局辖区内线上巡查情况进行抽查,县级、基层监管所要确保每星期至少各组织1次对辖区内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线上巡查。

  线上巡查应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计划,结合学校食堂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将远程监控与现场检查有机衔接,切实发挥平台效能,提高监管效率。监管人员通过观看视频直播、视频回放等形式,进行网上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类别及程度,及时通知具体监管的执法人员、 学校相关责任人进行跟进处理,定期对AI智能盒子抓拍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种类及频率等进行不同维度分析研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针对重点监管对象及违规行为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压实学校责任人主体责任,实现精准化监管。

  网上巡查重点区域及操作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食品仓库,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食品原料是否上架分类存放,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是否有老鼠等生物进入食品仓库。

  (二)粗加工制作区,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原料洗涤水池的标识分类,岗位人员是否按照水池标识的用途分类使用,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食品是否上架分类存放等情况。

  (三)烹饪区,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地面、工作台面和设备设施是否干净卫生,员工是否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直接入口食品、半成品、食品原料是否分开存放,生熟容器是否有明显的标示并分开存放,食品或盛装食品的容器是否直接置于地上,是否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等情况。

  (四)专间、备餐间,查看专间区域人员进出情况与工作情景,预进间的门是否自动闭合,人员进入专间工作时是否洗手、更衣、佩戴工作帽与口罩,紫外线灯与空调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操作台、砧板、工用具是否干净卫生;剩余的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是否存在未在备餐间内进行备餐操作的情形,是否在专间从事与之无关的活动;专间内是否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或其他杂物等情况。

  (五)餐饮具洗消区,查看该区域的工作场景,包括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保洁全过程,热力消毒设备的工作状态,化学消毒液的配备与更换,餐饮具的保洁、存放,垃圾桶是否加盖、是否及时清运等情况。

  (六)面点间,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地面、工作台面和设备设施是否干净卫生,员工是否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线上巡查应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录入登记,做到巡查留痕。

  第八条学校自查

  各学校要围绕全面落实学校食品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通过平台开展每日、每周、每月自查工作。学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定期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通过观看视频直播、视频回放等, 掌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研究解决办法, 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巡查重点及内容可参考本制度第七条相关要求。

  第九条数据维护

  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数据采用政务云及学校端双向同时储存,平台政务云数据安全及管理由揭阳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管理。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校端本地视频数据存储安全管理,摄像机视频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不得删除、更改、损毁原始录像和操作日志等,同时要确保接入平台摄像头保持在线状态。由专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发现摄像头信号丢失、数据或平台异常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紧密配合, 加强工作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发现的食堂食品安全问题要迅速处置,并督促学校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培训机制

  各级部门要加强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培训,强化“互联网+明厨亮灶”操作培训,提高一线监管人员食品安全监管专业技能, 熟练掌握应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开展网上巡查、系统抓拍数据分析、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技能,不断提高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水平。

  各级部门要结合学校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员、平台操作人员培训,建立完善“互联网+明厨亮灶”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学校特点,做到各级各类学校分级、分层、分类培训。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由学校提供给家长代表账号,通过移动端APP等模式,对 学校食堂进行远程实时视频监看和查看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家长代表移动端用户管理、权限分配由学校进行管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及网络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工作成效,充分调动学生家长、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助力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共治。

  第十三条校外供餐监管

  供餐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供餐单位),参考学校食堂管理要求一并纳入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管理。采用由供餐单位提供餐食的学校,应优先选择通过HACCP ISO 22000体系认证和已建成“互联网+明厨亮灶”的供餐单位,并健全食品安全巡查的组织实施,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全面检查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情况,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求供餐单位立即整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揭阳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考核机制

  加强对落实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和应用工作的督导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将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作情况作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因素,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纳入学校管理计划及评估考核指标,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监督、学校食堂自律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智慧监管

  根据《广东省学校食堂互联网+ “明厨亮灶”平台建设指南》 相关要求,逐步完善我市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功 能,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AI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应用,实施智慧监管,提升原料溯源把关、设施设备管控、人员行为纠偏等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揭阳市教育局、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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