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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办事处东寨村平民药店无明码标价销售药品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08 16:39:56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案件办理单位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渔湖市监所

案件名称

 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办事处东寨村平民药店无明码标价销售药品案

案情简介

一、发现线索日期与渠道

2020年2月4日上午,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洪铭建经营于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办事处天福东路东寨路段的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办事处东寨村平民药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售的银花蛇舌晶(规格:400g,批号:20190918)、益气养血口服液(规格:10ml/支×18支,批号:180923)、参芪颗粒(规格:10g*12袋/小盒×3小盒,批号:190512)、“恩施®”生脉饮(规格:10ml/支×10支,批号:190701)、“葵花®”生脉饮(规格:10ml/支×10支,批号:190402)等商品未标明价格,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为查清案情,经局领导批准予以当日立案。

二、检查方式与内容

经局领导批准于当天予以立案调查,并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二次询问调查,同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二份。

三、认定的违法事实与违反的法律条文

经查,当事人洪铭建经营的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办事处东寨村平民药店于2019年6月从揭阳新福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益气养血口服液(规格:10ml/支×18支,批号:180923)40盒,进货价是11元/盒,售出24盒,销售价是59元/盒;2019年10月从深圳市金宝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银花蛇舌晶(规格:400g,批号:20190918)20瓶,进货价是9.6元/瓶,售出9瓶,销售价是18元/瓶;2019年11月从揭阳新福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参芪颗粒(规格:10g*12袋/小盒×3小盒,批号:190512)5中盒,进货价是39.5元/中盒,售出1中盒,销售价是228元/中盒;2019年11月从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恩施®”生脉饮(规格:10ml/支×10支,批号:190701)20盒,进货价是6元/盒,尚未出售;2019年12月从揭阳新福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葵花®”生脉饮(规格:10ml/支×10支,批号:190402)20盒,进货价是13.4元/盒,售出4盒,销售价是32元/盒。上述涉案商品从上架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均无价格标签或其他价格信息标示,交易价格由店员口头告知消费者。涉案商品货值4620元,获利1490.5元。

当事人洪铭建经营的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办事处东寨村平民药店在售的银花蛇舌晶(规格:400g,批号:20190918)、益气养血口服液(规格:10ml/支×18支,批号:180923)、参芪颗粒(规格:10g*12袋/小盒×3小盒,批号:190512)、“恩施®”生脉饮(规格:10ml/支×10支,批号:190701)、“葵花®”生脉饮(规格:10ml/支×10支,批号:190402)等商品未标明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案件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元伍角(¥1490.50);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该处罚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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