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新的许可证号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揭阳市贯彻落实新法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经营范围表述。经营范围统一核减“中药材、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统一规范表述为“生物制品”;新增“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两个表述,两者二选一。现有的其他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二、调整经营类别表述。经营类别统一调整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三、调整许可证编号规则。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
四、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业务的,按新规则执行。
对于新规则执行前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企业,鼓励通过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事项,变更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换发新证,仅因“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经营范围表述”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可免予现场检查,各县区应通过简化材料要求、缩短办理时限等便民措施,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办理(材料要求见附件1)。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附件1:
材料要求
(适用于仅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经营范围表述的药品零售企业变更)
1、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