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监罚告〔2024〕16号
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企业注销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A4ECHN49
法定代表人:郑权
住所:揭阳市榕城区揭丰公路以西蓝田大道尾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装卸搬运;销售: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金属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
2023年8月2日,我局收到洪健玮向我局提交的《撤销注销登记申请书》反映:其身份证件曾丢失,被冒用身份信息作为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后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业务,但其本人并不认识“港通物流”的所有股东,也没有在《港通物流清算报告》中签名,请求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于2020年5月20日向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核准注销登记行政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该线索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3日我局收到郑权提交的《撤销注销登记申请书》反映:郑权虽为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但并未在2020年5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同意注销公司,此后也不曾参加所谓的清算组,没有在任何清算文件或注销申请文件上签字。请求我局撤销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请求对备案登记档案内的《郑权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上“郑权”字样签字进行笔迹鉴定。鉴于上述两举报人举报的事由基本相同,且都为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行政许可行为。我局对上述线索予以并案调查处理。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将上述举报线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2023年12月30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经查:当事人(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委托揭阳市榕城区优汇工商财务咨询服务部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申请注销登记材料。经形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理人员予以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审批核准当事人注销登记,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据洪健玮提交的《撤销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证据清单证据2《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14401000614900711)鉴定意见:《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签名”处“洪健玮”签名字迹、“洪健玮身份证复制件”上“洪健玮”签名字迹与洪健玮本人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据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3]文鉴字第006号),鉴定意见为:1、送检的签署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的《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处“郑权”的签名笔迹不是郑权亲笔所写。2、《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签名签字处和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签字处“郑权”的签名笔迹不是郑权亲笔所写。
经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郑岳龙(另案处理)确认,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办理的注销登记业务时提交的关于《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及《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等材料中涉及人员包括郑权、洪健玮、黄建桂、林泽彬等人的签名均是在其授意下他人代签,上述人员本人均不知情。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鉴于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办理的注销登记业务时提交的关于《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及《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等材料中涉及人员包括郑权、洪健玮、黄建桂、林泽彬等人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且上述人员本人均不知情。另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并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揭阳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办理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你公司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开荣 吴晓珍 联系电话:0663-8291530
联系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新阳东路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