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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揭阳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3-02 15:36:33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揭阳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揭阳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3月20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新阳路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
        邮政编码:522000
        传真:0663-8291505
        电子邮箱为:jygszck@163.com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日
 
揭阳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为规范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应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四条 商事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商事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符合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予以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和购房合同复印件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机关及事业法人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四)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及租赁合同。
第七条 允许高新技术研发、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商事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有异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登记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处理。
第八条 在揭阳市行政区划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能有效划分空间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各商事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有明确的场所使用权,且各自有独立的经营(办公)空间;
(二)有投资关系、有共同出资人或同一企业集团下的各关联商事主体; 
(三)在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提供办公场所的;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的商事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到期的,经产权人作出承诺后,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其他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五)对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到期而不办理续租手续,与经营者无法取得联系,且没有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经产权人作出承诺后,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其他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九条 在揭阳市行政区划内,商事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一照多址”。
第十条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登记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商事主体取得联系的,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对商事主体违反住所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对商事主体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资料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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