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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正式打响第一枪,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李某文、陈某财、周某光、周某星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此案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开创先河,属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 2016年11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龙岗检察院立案调查的一宗食品犯罪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并研究,省消委会认为:惠州市惠阳区沙田屠宰场相关涉案人员,放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猪、死猪入场屠宰,并将检疫合格证发放给前往屠宰生猪的客户,致使问题猪肉最终流入市场;周某光、周某星、柯某超、冯某钦等一干人通过不正规渠道屠宰或购买猪肉,并对猪肉喷洒或浸泡有毒有害液体后进行销售。经深圳市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前期执法取证,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性质恶劣,影响深远,并且符合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省消委会决定采纳深圳检察院建议,就该案提起民事消费公益诉讼。希望通过公益诉讼这一有力司法武器,为受伤害的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伸张社会公平正义。 考虑到该案对消费者伤害的严重性,造成社会影响的恶劣性,为打击食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省消委会决定代表消费者提出惩罚损害赔偿诉求,将该案办成我国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鉴于法律没有明确公益诉讼的赔偿诉求,全国也没有赔偿性公益诉讼先例。为慎重起见,省消委会将该案交由公益诉讼律师团研究,并多次反复与省检察院、深圳中院、深圳市检察院、罗湖区检察院及财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法律专家和维权专家意见。最终,在各方的支持下,跨越了消费赔偿性公益诉讼案的法律依据确定、证据调查获取、赔偿数额核算、赔偿金处置等难点问题,率先在全国提起第一宗消费赔偿性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仅在环保和消费两个领域推行。该案的提起,实现了公益诉讼重大突破。彰显了公平正义,显示了消费者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