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查意见》(揭常法函〔2022〕11号)和市司法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实际,我局组织开展对《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揭府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问题条款修改工作。有关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修改为“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展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允许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第三方法人企业合作开展网约车租赁经营服务(以下简称平台租赁企业),采取平台租赁企业投入车辆,驾驶员通过承租、承包、聘用制等合作模式从事网约车营运。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平台租赁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平台、平台租赁企业、驾驶员的法律关系,并提前将合作方案和运营模式、规模及相关制度等报原许可部门备案;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科学合理评估平台内租赁企业合作数量、运力投放规模,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平台租赁企业应当投入全新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营运。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租赁企业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融资租赁经营模式的风险分析,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阻挠驾驶员依法自由退出市场。”
二、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网约车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三、将《实施细则》中涉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6号)”或“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有关表述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或“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令2022年第42号”。
现将《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共7天。请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将建议意见书面发送至我局邮箱:jyjtgjk@163.com。
附件:1.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 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条款对比稿)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