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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17 09:47: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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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府办〔202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立多层次、立体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护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是指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指导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的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工作规则和活动方案;

  (二)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活动;

  (四)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档案,对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必要的社会信用记录等事项进行记录、保存和管理;

  (五)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及监督线索,听取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评价;

  (七)负责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八)负责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推荐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

  第五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法律工作者、社会团体、行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的有关人员中选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选聘之列。

  第六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能力或熟悉相关行政执法领域业务,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关注支持法治政府建设,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三)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年满18周岁、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无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记录,或者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者向有关单位定向发函,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正式聘任,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人数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设置,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人数进行递补。

  第八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续聘任,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组织下,主要参与以下活动:

  (一)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二)参加本市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调研等活动,针对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工作,反映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委托就全市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执法过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营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及高质量发展需要,站在企业

  立场针对惠企政策落实效果不定期进行集体研讨并提出监督建议;

  (六)承担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

  (二)参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三)收集反映群众和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营商环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提出监督建议;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接受行政执法主体邀请,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行政执法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三)不得以权谋私,不可主观臆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

  (四)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批评和改正建议;

  (五)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六)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职无关的社会活动,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七)未经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平台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八)正确使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应当佩戴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统一配发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表明身份,亮证开展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调取案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支持、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人员干扰、阻扰、拒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的,隐瞒、伪造、毁灭相关证据的,对要求改正事项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或者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打击报复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暂扣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对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及违法线索,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查证行政机关存在《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情形

  之一的,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举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反馈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意见或建议,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应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移交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形比较严重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移居外地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五)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辞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被解聘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应当收回相应的聘书、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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