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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3-04-13 15:13: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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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市卫规〔2023〕1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通过揭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8日  


  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揭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

  (三)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

  (二)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同一机关制定的前法与后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后法。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八条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适用规则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基本要素作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结果。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影响程度;

  (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再次违法还是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六)主动供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妨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免予、从轻、从重违法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案件承办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意见,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合议并做好记录,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经过听证的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下称《裁量基准表》)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幅度。《裁量基准表》未涉及的违法事项,按本规则第二章有关条款确定处罚种类、幅度。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幅度、处理方式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中作必要的说明,存入本案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时改正,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才能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的,当事人已按时整改的不得再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财物、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没收再作其他处罚,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行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尚未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经本行政部门负责人依法批准不得销案。

  第二十六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违反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个人存在过错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因个人存在过错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及自由裁量标准。鼓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单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三十条《裁量基准表》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行政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附件: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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