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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08 10:55: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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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应急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揭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揭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可用于避难人员应急避险、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类型,分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两类。

  第五条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公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除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的以外)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职责;汇总、报送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并对外公布;组织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及关闭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在直属学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及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市属高等院校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局开展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展县(市、区)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技工院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及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文化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展县(市、区)属体育设施、文化馆(站)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所管辖的公园和绿地应急避难所的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指导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安全保卫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启用后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当地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及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安全性评价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进行排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做好避难人员、应急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市国资委按各自职责负责协调供排水企业(单位)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场所内的供水、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避难场所通信保障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区域的地震监测资料信息;协助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地震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和使用予以业务指导。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区域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雷电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

  揭阳供电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供电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避险安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以确保场所所在应急启用时能有效利用。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保障场所供水、供电、照明、厕所、住宿(休息)、洗漱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完善通信、通风与空气调节、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广播、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和安置规模,制订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结合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实际,在场所内储备适量的食品、饮用水、防潮垫、毛毯、洗漱用品、常用应急药品等物资。

  第十条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有关工作经费,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村(社区)为单位,绘制应急避难场所分布、服务范围和周边群众疏散路线图。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应当定期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明确转移责任,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应急避难场所名称、类型、具体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定期汇总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  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启用、运行和关闭。

  紧急情况下,市应急管理局可依法统一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实际应对工作需要,作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

  第十七条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作出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实际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场所开放各项准备工作。

  已经确定启用开放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无偿对避难人员开放。

  第十八条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避难人员登记、物资调拨与发放、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水、供电、通信等场所运行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紧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协调指定或者向社会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依法作出关闭应急避难场所的决定,有序组织避难人员撤离和场所关闭,恢复场所原有功能,并及时返还被征用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及时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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