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四)大修自住住房;
(五)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六)职工及配偶在揭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所在县(市、区)无房产且租赁住房;
(七)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自住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九)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离休、退休;
(十二)出境定居;
(十三)死亡。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可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
符合前款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职工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销户提取,离、退休和死亡除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限制。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流程和必备材料
申请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经审核后,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以转账形式转账至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时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职工本人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申请人在我市公积金归集银行办理的银行一类账户(广东省内)原件及复印件;
(三)《揭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承诺书》。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所需的申请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件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2)购房时间在购房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含)内可1次或多次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间隔应满12个月(不含)以上。购房时间超过3年的,原则上不能申请提取;
(3)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4)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以非按揭贷款方式共同购买二手房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3个月(不含)起才可申请提取。同一套房以购买该套住房为由已经提取过1次住房公积金,若该套住房产权变更并以该套住房购房事实为由提取公积金的,提取时间间隔应满12个月(不含)以上。
2. 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3. 办理要件
(1)购买一手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拍卖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不动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以同套房产再次提取时只需提供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结果原件。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
(2)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信用贷款、综合授信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3)提取申请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4)在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后,可立即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冲还贷执行期间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2. 提取额度
贷款还款期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在还贷期间申请提取的,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首付款和历年还贷本息总和,两次提取时间间隔应满12个月(不含)以上。
结清或提前结清该套房产所有贷款的,在结清1年(含)内可申请提取最后1次,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首付款、历年还贷本息和提前还款金额总和。
职工及配偶存在多套房产消费情形的,每次提取仅能以一套房产申请提取。
3. 办理要件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交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需提供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到申请日止近3个月的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还贷款明细单证明原件或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非首次申请的,仅需提供打印到申请日止近3个月的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还贷款明细单证明原件或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提前部分还款的,应提交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明细单证明原件及上述第(2)、(3)点资料办理申请;提前结清贷款的,需在结清1年(含)内提供结清贷款明细单证明原件。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不动产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2)建造、翻建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相应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和费用支出的相关凭据;
(3)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含)可申请提取1次。
2. 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3. 办理要件
(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原件及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翻建费用支出的相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房屋所有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2)须经过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
(3)大修费用支出的相关凭据开具之日起1年(含)内可申请提取1次。
2. 提取额度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3. 办理要件
(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费用支出的相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4)不动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双方父母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产权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所有申请人仅可就同一套房屋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批准之日起2年(含)内提取1次。
2. 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该栋(梯)增设电梯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额。如有另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套申请提取时间需间隔12个月(不含)以上。
3. 办理要件
(1)该套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原件及复印件;
(3)本栋(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含增设电梯费用分摊表)原件及复印件;
(4)实际支付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为夫妻双方父母的,需提供有效关系证明材料(如同一住址的户口本或出生证明、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及配偶在揭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所在县(市、区)无房产且租赁住房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所在县(市、区)无房产,且在揭阳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 提取额度
(1)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人每月可提取500元,每次提取时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含),1年最高提取额为6000元。
(2)符合国家政策,已生育或合法收养2个或3个子女的家庭,可按照实际租房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我市租房提取最高额度限制;
(3)职工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可提月数的租房提取额度,也可到全市各公积金业务窗口签订《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按月提取协议》,公积金中心按月将每月提取金额直接转账到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3. 办理要件
(1)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职工本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所在县(市、区)名下无自住住房的信息查询结果原件或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多子女家庭按实际租房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收养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子女)患重大疾病且疾病病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疾病;
(2)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子女)的疾病虽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疾病,但年度个人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累计达1万元以上的。
2. 提取额度
医院收费票据开具之日起2年(含)内提出申请,每人每年可提取2次。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医保报销后的个人实际自费部分,逾期不予追溯办理。
3. 办理要件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并盖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患者配偶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其他直系亲属申请的,需提供有效关系证明材料(如同一住址的户口本或出生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自住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广东省内自住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本通知所述的住宅老旧电梯,是指广东省内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含)以上的住宅楼使用的老旧电梯。
2. 提取额度
所有申请人可就同一套自住住宅老旧电梯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批准之日起仅限2年内提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个申请人只能提取1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该栋(梯)电梯更新改造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扣除政府补贴资金后的个人实际出资额,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等)。如有另套自住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套申请提取时间需间隔1年(不含)以上。
3. 办理要件
(1)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项目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更新改造后的电梯使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协议(含费用分摊表)原件及复印件;
(5)实际支付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并且封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以上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2. 办理要件
职工本人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2. 办理要件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离休、退休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已办理完离、退休手续,缴存单位无需再为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2. 办理要件
职工本人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出境定居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出境定居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2. 办理要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批准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死亡提取
1. 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2. 办理要件
(1)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公积金中心归集银行办理的一类账户(广东省内)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一)职工当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暂停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依据《关于实施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揭市建规〔2024〕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当前揭阳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揭市建〔2024〕75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8日止,《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频次有关事项的通知》(揭公积金规〔2023〕2号)、《关于扩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的通知》(揭公积金规〔2024〕1号)、《关于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支出政策的通知》(揭市公积金规〔2025〕1号)、《关于自住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揭公积金规〔2025〕2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此前相关提取住房公积金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按月提取协议
2.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按月提取协议
3.揭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承诺书
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