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各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有关优化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审批事项
根据《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工程方案,并采取措施保障供水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改装、拆除、迁移和采取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的15日前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事项有关业务。
二、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该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关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前协商与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供水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事前协商与方案确定: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供水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共同确定工程方案,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供水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开工前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15日前,向供水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确保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工程动态。
(三)费用承担原则:因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以及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四)保障消防安全:若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涉及消防给水用水设施的,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且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供水单位应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确保消防安全底线不受影响。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强对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巡查。对未经协商擅自施工、违规作业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