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要如何重新界定使用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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