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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开征求《揭阳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揭阳文广新 发布时间:2016-11-1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公开征求《揭阳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管理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群众文化活动的繁荣发展,传承和弘扬本土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揭阳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书面意见可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

  邮寄地址:揭阳市机关办公大院2号楼5楼524房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22000

  传真:0663—8659033

  电子邮箱:jywgxbgs@163.com



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11月10日    



揭阳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群众文化活动的繁荣发展,传承和弘扬本土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揭阳市群众文化活动的资金。从2016年起按每年100万元的额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当年度揭阳市群众文艺作品评选活动中的获奖者;在我市组织开展和推进实施,并产生较好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的法人或社团组织、群文团队;为我市传承和弘扬本土优秀传统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社团组织、群文团队。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为:

  1.扶持群众文艺创作活动,做强群众文艺创作品牌;

  2.鼓励组织开展对我市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3.扶持、奖励本土原创、具有乡土文化特色,为我市传承和弘扬本土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

  除上述范围之外,扶持资金还用于支持市政府确定的本市群众文化领域重点项目、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以及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批过程中开展项目论证、评审、调研等相关管理费等。

  第五条 对被确定的资助对象,根据项目、活动或奖项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或者奖励,单个项目、活动或者奖项的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一些成果或成效有不确定性的申报项目,采取给予一定比例启动资金的形式进行扶持,待其成果完成后再予评审,视情况确定是否资助或资助金额。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由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艺术科负责揭阳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的申报评选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区域内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申报的受理和预审单位。

  第八条 揭阳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申报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发布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第九条 揭阳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核实。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直属单位也可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个人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揭阳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揭阳市群众文化活动扶持资金评审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申报截止后,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组织预审,确定推荐名单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的市直单位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艺术科组织预审。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申报使用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邀请群众文化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扶持资金资助的对象进行筛选评定;申报项目筛选评定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经评审、审批后,公布扶持资金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 对特殊性的项目申请实行“一事一议”,并享受资金扶持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 对扶持资金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开展项目论证、评审、调研等相关经费开支,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扶持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市政府审批意见,按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要求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制度,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有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按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决算、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

  (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文广新部门、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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