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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行政职权委托的公告
来源:揭阳文广新 发布时间:2015-01-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行政职权委托的公告

  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完善市辖区文广新管理职能实施方案的批复》(揭府函[2014]270号),我局于2015年1月26—27日与蓝城区、空港经济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大南海石化工业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体旅游局)签订行政职权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职权及权限(见附表)
  二、法律责任
  1、受委托方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的区域内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要求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上岗,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人员的检查、管理、监督。
  2、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的行为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并对受委托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有权责令受委托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受委托方所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事项必须按月报委托方备案,上报时间应于次月5日前。
  4、受委托方要做好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及超出委托事项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因受委托方的行为而导致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由受委托方负责案件应诉及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同时报委托方备案。

  三、委托期限:从2015年2月6日起直至委托方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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