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边生产边施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区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2-19 12:1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海管办﹝2025﹞31号


关于印发《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边生产边施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区直及驻大南海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边生产边施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经2025年10月28日区党工委会议和区管委会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综合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边生产边施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内生产装置运行期间同步开展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火灾、爆炸、中毒、泄漏等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生产系统稳定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工业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区内在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储罐区、管廊带、公用工程系统等区域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检维修、等施工作业活动(以下简称“边生产边施工”项目)。

  第三条 安全管理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谁主管、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

  (三)企业主体、分级管控、强化监管。

  (四)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做到风险可控、应急有备。

  第四条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建设管理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边生产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重大风险项目审查、监督检查和应急联动,推动智慧化监管平台建设与应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边生产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全过程安全可控。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应各负其责,协同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全面承担边生产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包括:

  (一)组织施工前工艺危害分析(PHA)和作业安全分析(JSA),辨识施工与生产交叉作业中的安全风险。

  (二)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的工艺安全交底,提供危险介质特性、运行参数、应急处置要点等信息。

  (三)落实能量隔离、吹扫置换、盲板封堵、泄压降温等必要的工艺处理措施。

  (四)审批各类作业许可,重点审查高风险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六)建立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七)组织初期事故应急处置,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工业区应急力量支援。

  (八)建立并持续完善边生产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特别是涉及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等高风险作业的专项方案。

  (二)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三)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岗位风险告知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确保现场安全条件达标。

  (六)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报告。

  (七)参与联合应急演练,熟悉建设单位应急预案,制定现场应急处置卡。

  (八)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二)对高风险作业实施旁站监督,核查作业条件、人员资质和防护措施。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工业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与作业许可审核并出具意见,监督安全措施落实。

  (五)定期提交安全监理报告,记录重大风险点和整改闭环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工业区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安全评估、方案审查、现场监督和应急准备,切实发挥“吹哨人”作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条 边生产边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应急管理与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六)承包商与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所有进入生产区域的施工人员必须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内容涵盖园区风险特点、禁令规定、应急逃生路线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名单报备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建立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一)作业前,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要求;同时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确认特殊作业设计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作业过程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三)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安全设施使用功能,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并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四)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业区制定的相关制度,完善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明确信息报送时限、层级、方式及内部调查程序,确保及时响应、依法处置。


第四章 施工准备与风险管控

  十四条 施工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开展作业安全分析(JSA),识别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等作业的风险源,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

  (二)形成JSA分析记录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等有关要求完成界面交接手续,形成书面交接记录并双方签字确认。

  (四)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明确施工边界。

  十五条 施工区域应与生产区域结合实际,宜实施物理隔离,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五章 作业审批与过程控制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和一般施工技术方案,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将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一)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完成内部审核工作;负责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组织实施。

  (二)监理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三)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方案备案、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

  (四)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规范要求,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严禁代签、补签或虚假审批。

  第十八条 特殊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演练

  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现场应急处置卡,其内容应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应急处置卡应简明扼要、图文并茂,明确火灾、泄漏、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等常见事故的初期应对措施,并放置于作业现场醒目位置。

  第二十条 施工项目的应急安排应纳入建设单位总体应急预案统一管理,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用、响应联动。

  第二十条 涉及生产装置区域的施工项目,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业区消防与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联合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可行性与协同能力。

  第二十条 现场应根据作业内容及周边环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第七章 安全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边生产边施工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处理:

  (一)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特殊作业未按规定审批或审批造假的。

  (三)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情形。

  第二十条 工业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因上级政策调整,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建设管理局会同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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