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市政公用设施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区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2-19 12:0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海管办﹝2025﹞26号


关于印发《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市政公用设施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及驻大南海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市政公用设施暂行管理办法》经2025年10月28日区党工委会议和区管委会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综合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市政公用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园区环境,方便人民生产和生活,根据《揭阳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指示牌、信号灯等设施;

(二)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及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变压器、配电间、输配电线路、地下电缆等设施;

(三)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箱、桶)、垃圾压缩站、废弃物临时堆放点等设施;

(四)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道路绿地、公共绿地等设施。

(五)公共管廊设施,包括用于容纳输送物料的综合性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其主要由管架、管道和附属设施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察;

区建设管理局、区公用事业中心、揭阳海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事务管理。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和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各具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其他妨碍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障碍,保持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七条 区建设管理局、区公用事业中心、揭阳海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建市政道路安全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国道、省道、县道和在建市政道路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已建成市政道路安全设施,按规定移交给区城管执法分局的,由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管理。

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已建成的道路安全设施已按规定移交给区交警大队的,由区交警大队负责管理。道路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关图纸等资料复印件移交给区交警大队,以便于区交警大队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区城管执法分局、区派出所同意。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二)擅自摆摊、搭棚、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

(三)损坏道路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


第三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要求。各单相回路应单独进行控制和保护。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 区公用事业中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区公用事业中心上报区城管执法分局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区公用事业中心、区城管执法分局。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区公用事业中心。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不得混合收运;

(二)及时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全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保洁,并清扫作业场地;

(五)定期对生活垃圾收运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更新,保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六)不得擅自将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收运至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七)法律法规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接受区城管执法分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未经区城管执法分局同意,不得拆除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五章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区城管执法分局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鼓励将绿化带绿化给水设计为自动灌溉,降低养护难度,提高树木成活率。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利用绿地、行道树摆摊、搭棚;不得在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损坏花草树木。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输电、通讯等架空线路或者敷设地下管线,确需砍伐树木的,须经区城管执法分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区城管执法分局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区城管执法分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区城管执法分局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损坏相关设施或者损坏超过批准施工范围的花木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第六章 公共管廊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揭阳海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管廊管理公司”)是工业区公共管廊管理的主体,负责公共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以及对出资建设的蒸汽、燃气、污水等公共管道进行管理、巡检和维护。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公共管廊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管廊使用单位,是指符合准入条件,依据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使用公共管廊并获批准使用的单位。各管廊使用单位作为管廊使用主体,按照与管廊管理公司的安全、环保责任约定,配合管廊管理公司运营、维护及管理公共管廊,负责按照相关规范设计、敷设管道,并负责使用管道的安全运营、日常维护及拆除,承担相应使用管道安全环保主体责任,以及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的对周边或相邻的其他管道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管廊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公共管廊管道、管架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工业区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律、法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制定相应审批、核准或许可程序、制定承包商队伍(或施工单位)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守则,共同配合做好公共管廊的监管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公共管廊以及管道项目的立项等工作;区产业投资促进局负责产业项目入廊申请审批手续办理的指导协调、跟踪服务等工作;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公共管廊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以及与规划主管部门协同做好公共管廊及管道上架的规划管理等工作;区安全应急管理局依据职能负责对公共管廊以及改扩建管道实施安全监管,协助指导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协调公共管廊用地、用林相关手续办理及规划许可办理等工作;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对公共管廊及管道上架的施工合法性、合规性及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参与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除外)及涉及受理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公共管廊以及管道项目的环保监督等工作;区公用事业中心负责协调管廊使用、维护配合、应急响应等综合管理等工作。其他未提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身本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管廊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闲杂人员不得在管廊下滞留,不得无故进入管廊红线外警戒线范围,严禁在该区域内吸烟或进行其他未经批准的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及活动;

(二)在管廊下不应有乔木、灌木等易燃及遮挡视线植物;

(三)不得在管廊下堆物、搭建,管廊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管廊两侧的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四)管廊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凡涉及管廊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需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可能会影响管廊安全的作业,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管廊设施保护方案。未经管廊管理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政府许可手续,不得施工。

(六)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公共管廊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维护市政公用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管委会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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