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海管办﹝2025﹞25号
关于印发《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及驻大南海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经2025年9月18日区党工委会议和区管委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综合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公共管廊及上面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保障工业区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管廊,是指建在工业区内,用于容纳输送物料的综合性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其主要由管架、管道和附属设施三部分组成。其中:
前款规定的输送物料的综合性管道,包括准入使用的石油、石化、化工等多种石化液体介质的输送管道,水、污水及其他液体的输送管道;蒸汽及其他气体的输送管道。
前款规定的管架,是指支承架空管道或通信桥架的各种结构总称。
前款规定的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营所需的安全设备和检修设施,以及管廊上的接地设施、走道平台、光缆桥架、监控系统、传感系统、应急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工业区内从事公共管廊建设、管理、使用的单位,以及申请从事公共管廊管道铺设及其他作业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区公共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道敷设以及其他作业等活动。公共管廊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有偿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原则,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条 地下管网、天然气地下公共管线、地下自来水管线、电力公共管廊不适用本办法,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揭阳海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管廊管理公司”)作为工业区公共管廊的管理主体,负责公共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以及对出资建设的蒸汽、燃气、污水等公共管道进行管理、巡检和维护。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公共管廊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使用单位,是指符合准入条件,依据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使用公共管廊并获批准使用的单位。各管廊使用单位作为管廊使用主体,按照与管廊管理公司的安全、环保责任约定,配合管廊管理公司运营、维护及管理公共管廊,负责按照相关规范设计、敷设管道,并负责使用管道的安全运营、日常维护及拆除,承担相应使用管道安全环保主体责任,以及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的对周边或相邻的其他管道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管廊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公共管廊管道、管架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单位。
第八条 工业区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律、法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制定相应审批、核准或许可程序、制定承包商队伍(或施工单位)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守则,共同配合做好公共管廊的监管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公共管廊以及管道项目的立项等工作;区产业投资促进局负责产业项目入廊申请审批手续办理的指导协调、跟踪服务等工作;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公共管廊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以及与规划主管部门协同做好公共管廊及管道上架的规划管理等工作;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局依据职能负责对公共管廊以及改扩建管道实施安全监管,协助指导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大南海分局负责协调公共管廊用地、用林相关手续办理及规划许可办理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南海分局负责对公共管廊及管道上架的施工合法性、合规性及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参与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南海分局负责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除外)及涉及受理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大南海分局负责公共管廊以及管道项目的环保监督等工作;区公用事业中心负责协调管廊使用、维护配合、应急响应等综合管理等工作。其他未提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身本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共管廊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公共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集约用地、经济合理”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应符合工业区总体规划要求,根据产业规划及布局、选择合理的规模及路径,实行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公共管廊专项规划应报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建设、自然等部门指导公共管廊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功能区域的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应当配套建设管廊。建设管廊应当与新功能区域的其他市政工程同步设计、按需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区建设、自然、执法等职能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已建设公共管廊的区域内和已建设管廊的线段,不再批准管廊使用单位开挖铺设管道(包括埋地管道或者架空管道等):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纳入管廊的管道;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道;
(三)如工业区公共管廊的管道建设项目未在管廊专项规划内或管廊专项规划内暂未建设公共管廊的,确有需要的建设,应当由管廊管理公司结合实际需求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进行论证,并报区管委会研究,经批准通过后并按照本办法完成相关的报建手续,才能进行管道建设。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工业区公共管廊专项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济、实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书应当经过有关单位的审查批准,工程设计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设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施工现场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对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凡涉及公共管廊、管道、管架和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须按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政府许可手续,若涉及压力管道,还应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备,并在管廊管理公司办理备案等手续后,方可施工。原在建或已建成的管道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手续未办理完毕的,管廊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管道投入使用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四条 公共管廊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并遵循以下规划和建设原则:
(一)公共管廊宜采用地上建设,应在靠近道路侧规划设置照明设施、消防应急设施、防撞设施等,并与公共管廊同步建成。
(二)公共管廊在规划时宜评估输送介质对周边的影响,并对规划路线进行安全论证。
(三)公共管廊宜与铁路、道路等中心线平行,减少与铁路、道路的交叉,必须交叉时,交叉角应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要求。交叉处应采用跨越方式,管廊跨越铁路、道路时,跨越高度和跨度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公共管廊与架空高压线交叉时应在架空高压线下方通过,两者垂直间距应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的要求。
(五)公共管廊设计时应预留厂区出入及管道进出的空间。公共管廊的选线应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公共管廊不受地质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第十五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地质勘探,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现场勘察数据和勘察分析结论报告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管廊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分别在地基验收、基础验收、上部结构验收和整个工程验收四个阶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管廊管架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尚未组织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且不得在公共管廊上敷设管道。
第十九条 公共管廊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管廊管理公司应参与竣工验收,公共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廊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60日内,协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图的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资料(含纸质版和DWG文档)移交管廊管理公司及区相关职能单位存档,作为今后管廊布管设计的输入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管廊管理公司,移交时,须同时报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资料(含纸质版和DWG文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向区建设管理局报送工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管廊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四章 公共管廊准入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管廊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公司可向各管廊使用单位出租管位,收取管位占用费及附属设施使用费。
管廊收费标准由管廊管理公司制定,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管廊建设运营成本、管廊使用率等因素进行定价测算,充分征求区有关职能部门及管廊使用单位意见,并参考国内其他化工园区公共管廊收费标准,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收费标准还应按照工业区实际情况定期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管廊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正式注册;
(二)所生产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通过行政许可审批;
(三)与管廊管理公司签订管廊安全管理协议和管廊服务合同;
(四)进入公共管廊区域的管道项目必须报区经济发展局进行立项。管道项目与主体项目应合并立项;主体项目立项时没有涵盖管道项目的,则应对管道项目单独立项;
(五)进入公共管廊区域的管道,需向市自然资源局大南海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向区建设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同时需通过安评、环评批复意见(如需)以及施工图设计第三方审查意见(含荷载核算书)和施工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手续。
(六)按工业区公共管廊规划、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公共管廊管理公司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七)管道必须符合管廊管理公司对管道的规划布置和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管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管廊管理公司提出有偿使用申请,与管廊管理公司签订公共管廊使用意向书、管廊服务合同及管廊安全管理协议等,并提供企业管道详细资料(包括管径、运输介质性质、管道材质、预计年输送量、管道起止点、荷载核算书、固定点水平推力等详细设计全套成品图等内容)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准入条件相关资料,且按照管廊管理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建立对管廊使用单位的管道设计实行合规性确认的管理制度,设计应经过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的联合评审,并按规定申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廊管理公司、管廊使用单位在路由申请前应对管廊、管道路由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审批意见,同时应将管廊照明设施、消防应急设施、防撞设施等设施同步纳入路由审批范围。
第二十八条 管廊管理公司根据管廊使用单位情况,将管道输送介质、管径、管道长度、管道位置、管道路径、管道材质、管道施工记录、竣工图、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试运行方案、应急预案、检测验收记录、维护维修、保养记录等基础资料收集归档,建立管廊使用单位档案,管廊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档案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管廊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管道转让或转租。
第五章 管道的设计及施工
第三十条 管廊使用单位上架管道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以及管廊管理公司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管道的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管廊使用申请(含改建、扩建的管道)获得批准后,管廊使用单位应当将上架管道运输的介质性质、管道材质、年输送量、起止位置、管位规划和管道设计要求等相关数据提供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详细设计。
第三十二条 公共管廊上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原则上不宜安装阀门和法兰组。确需安装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针对性的检测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 上架管道设计图纸的格式应当符合管廊管理公司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管廊现状的基础资料由管廊管理公司提供,设计成品应当反映管廊的布管现状,上架管道的设计不得影响现有管道的运行和后期管道的铺设。
第三十四条 上架管道的设计方案经管道布置设计单位提出咨询意见后,由管廊使用单位报管廊管理公司组织评审。上架管道的施工图应包括防雷设计审查,并应获得审查批准。施工方案、施工图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通过后,由区建设管理局和管廊管理公司共同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管道的施工管理主体是管廊使用单位,管廊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参加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等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上架管道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主体是管廊使用单位,管廊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上架管道施工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架管道工程施工前,管廊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管廊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上架管道施工单位全体施工人员接受入场前安全施工培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管廊使用单位应当为上架管道施工单位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购买相关保险,或要求上架管道施工单位为全体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三)办理管廊区域内施工准入手续;
(四)管廊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廊管理公司依实际施工需要所确定的保证金额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和防损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 上架管道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和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现场施工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的要求;管道的验收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的要求;属于石油化工管道时,应符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T50484)和《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的要求;属于长输管道时,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和《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的要求;涉及可燃、有毒介质的管道施工及验收,还应符合《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等标准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上架管道施工过程中,管廊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
第四十条 上架管道工程竣工后,管廊使用单位应当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相关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管廊管理公司应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廊管理公司有权责令管廊使用单位限期整改,管廊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敷设在公共管廊上的管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共管廊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及清晰完好的标识。管道表面色和标志应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合和安全标识》(GB7231)、《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和《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钢结构表面色和标志规定》(SH/T3043-2014)以及管廊管理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公共管廊的运营及维护
第四十二条 管廊管理公司负责管廊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管廊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应当按照管廊管理公司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四条 管廊管理公司对工业区公共管廊(上架管道除外)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十五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廊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管廊管理实施细则,做好管廊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保工作;
(二)完善管廊沿线安全防护设施;
(三)监督管廊管道摆放位置安全和整洁;
(四)统筹协调管理各管廊使用单位的日常维护,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管廊使用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负责管廊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六)制定公共管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收集各管廊使用单位编制生产安全、环保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应急演练。管廊区域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廊使用单位进行抢修。
(七)监督各管廊使用单位对上架管道维护、维修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管道输送物料的性质,制定管廊及管道敷设规范,最大限度降低安全和环境风险;
(九)管廊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巡检人员配备个人防护、应急救援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内入网管廊使用单位档案,并建立管廊监控与数据采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七条 管廊使用单位是所属上架管道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上架管道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配合管廊管理公司实施管廊区域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所属上架管道的监测、监控、联锁切断、管理、维护、维修及安全运行负责。管道的使用和维护、检修,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维护管道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建立管道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道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公共管廊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区域内实施动火、射线、吊装、高处、动土、临时用电等作业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按管廊管理公司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六)在管道投入使用前应当制定管道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并报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和管廊管理公司备案;
(七)在管道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管廊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廊上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登记;
(八)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检测合格半年后一直未投入使用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其投入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九)对所属管道进行统一标准化的标识(介质名称、流向和颜色等)及编号;
(十)压力管道的所属管廊使用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该管道的使用手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验。
(十一)如改变管道输送介质,须向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廊管理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为保障管廊管道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或义务。
第四十八条 管廊管理公司的巡检人员、值班人员应通过专项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十九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定期向管廊使用单位报告管道运行状态,并督促管廊使用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条 巡查人员发现有危害管廊、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进行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管廊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向管廊管理公司提交管道的年度检维修计划,管廊管理公司做好准入管理和施工协调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先向管廊管理公司报告,同时提供可行的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和污染防治方案,由管廊管理公司向区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在施工中按照确认同意的方案采取安全、环保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工业区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在公共管廊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闲杂人员不得在管廊下滞留,不得无故进入管廊红线外警戒线范围,严禁在该区域内吸烟或进行其他未经批准的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及活动;
(二)在管廊下不应有乔木、灌木等易燃及遮挡视线植物;
(三)不得在管廊下堆物、搭建,管廊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管廊两侧的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四)管廊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凡涉及管廊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需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可能会影响管廊安全的作业,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管廊设施保护方案。未经管廊管理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政府许可手续,不得施工。
(六)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公共管廊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人员人身安全及相关财产安全,管廊管理公司和管道所属管廊使用单位应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及第三方责任保险。如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管廊本身财产损失,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第七章 公共管廊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管廊管理公司、管廊使用单位、承包商之间应建立沟通渠道和机制,定期沟通,持续改进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的结果。
第五十七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对公共管廊区域运行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专业性检查和综合性检查以及重点时段的检查,并建立隐患治理台账,进行分类管理,跟踪隐患整改结果。
第五十八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对公共管廊区域内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跟踪并评价其有效性。
第五十九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进行识别,并定期更新。
第六十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与公共管廊安全相关的岗位内容、岗位风险辨识、作业要求、劳保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
第八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十一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当分别建立管架和管道事故的应急专项预案,预案必须经过专家审核通过,并上报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局,管廊使用单位应急预案还应报管廊管理公司备案。凡涉及危险化学物料输送的管道应做到一根管道一个预案。
第六十二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建立联合应急指挥系统,建立或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六十三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器材,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维护性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十四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根据应急专项预案,定期组织或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应急综合演习,落实和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十五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
第六十六条 公共管廊区域发生事故时,管廊管理公司和各管廊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并立即报告工业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并需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有序开展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 紧急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除提供事故现场相关信息外,还应立即向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局提供以下信息:
(一)管道信息:输送介质、管道上下游使用单位、管道起止点、事故管道长度、压力、温度、管径、壁厚、材质、位置、是否保温、伴热等。
(二)公共管廊信息:公共管廊断面图介绍。
(三)环境信息:事故发生点风向、路段及周边情况等。
(四)SDS:管道输送介质主要物理化学性质、灭火方法、救援人员防护措施、生理毒性、急救方法等。
(五)施工作业信息:事故区域公共管廊实时施工作业的内容、工序、进展、状态、单位名称和人员等可能与事故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八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抢修管理制度和流程,公共管廊的管架及附属设施由管廊管理公司负责抢修和检维修,公共管廊的管道、管托、支管架由管廊使用单位负责抢修和检维修。
第六十九条 为完善应急专项预案,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通过演练和事故处置的实际情况,不断对预案进行修订,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九章 数字化信息管理
第七十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公共管廊规划建设基础数据库,数据库资料应包含施工图和竣工图的纸质版和DWG电子档,为今后管廊的规划与建设提供参考,同时为管道上架管理的决策提供详细、真实、实时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对公共管廊实行数字化管理,综合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和各类业务平台,形成综合管理系统,系统中应含有公共管廊管道数据库、日常管理和应急指挥等基础功能,并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管廊安全信息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激光对射、气体探测系统、温湿度传感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室外LED大屏、公共管廊GS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巡检系统风向风速仪和红外热像仪等,完善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使用智能化监控技术,对影响公共管廊安全运行的重点位置、关键节点实行实时监控与记录。
第七十二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沿管廊路由架设监控摄像头,实现管廊安全区域全覆盖,拐弯和路口处均应布设摄像头,直线区域内摄像头间隔设计要求布设,保证监控画面清晰。
第七十三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选择光纤传感系统、视频监控、周界入侵报警等技术及以上多种技术构成的技术体系作为公共管廊安全预警系统,减少公共管廊的风险。
第七十四条 管廊管理公司和管廊使用单位应构建基于大数据的应急与事故管理系统和自动化巡检系统,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数字化管理、完整性管理。
第七十五条 管廊管理公司宜将完整性管理纳入公共管廊管理的过程,结合数字化管理,建立完整性管理数据库,定期进行风险评价。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公司、管廊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义务的,由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区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管廊管理公司、管廊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南海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区建设、自然、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挖铺设管道的(包括埋地管道或者架空管道等),应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南海分局反馈,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南海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对工业区道路和基础设施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管廊建设、管道建设项目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