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海管办﹝2025﹞23号
关于印发《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的通知
区直及驻大南海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经2025年9月18日区党工委会议和区管委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综合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危险废物环境安全、规范化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业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第二章 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企业实际,从原辅材料贮存、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备检修、事故应急等方面辨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核准数量,做到应收尽收。
第六条 工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
第七条 工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八条 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九条 工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第十条 工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定期通过“广东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工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原则上危险废物处置不出园区。工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妥善保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广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二条 工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可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制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方案(或计划)。环境应急预案应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工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及时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包含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工业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