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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揭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2-04 10:16:43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2022年以来,我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监督机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立足乡村振兴,履行执法护农职责,聚焦兽药、农药、畜禽屠宰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2022年各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林某某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从事动物屠宰加工案

    2022年2月25日,揭东区锡场镇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在揭东区锡场镇发现当事人林某某有涉嫌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从事动物屠宰加工的行为。经查,被检查人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现场共发现生猪56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锡场镇人民政府责令林某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肆拾壹元整(¥:12641.00元)。

    2.黄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8月25日凌晨5时,惠来县葵潭镇政府执法人员对位于惠来县葵潭镇某社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社区发现当事人黄某某有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经查,在被检查人私宰窝点内,炉灶、铁钩及屠宰刀具齐全,且有已屠宰生猪1头,现场共查封(扣押)私宰生猪产品284斤。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价格认定结论书》私宰生猪产品的货值为4970元,葵潭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关闭该私宰点;2.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生猪产品284斤;3.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

    3.林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2022年4月15日,揭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钱坑镇综合执法人员到揭西县钱坑镇某村林某某羊屠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林某某涉嫌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经查,在现场发现23头未能提供产地检疫证明的羊,2022年4月13日销售单据2张,销售羊肉76.9斤,货值3225元,14日销售单据3张,销售羊肉97.7斤,货值4042元,两日销售货值共7267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揭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4.刘某某违反榕江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5月27日上午8时,榕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在榕江北河金润帝豪湾附近河段发现当事人刘某某有涉嫌违反榕江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驾驶一艘9米多长的水泥船,采用拖网的方式捕捞石螺,总共捕捞了大约4千克石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榕城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渔获物并现场予以放生;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5.某某食品公司屠宰场违反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案

    2022年8月25日,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普宁市某某食品公司屠宰场2022年8月16日调拨往榕城区某鲜肉店12头共24瓣生猪产品未加盖合格验讫印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8月16日由于该食品公司屠宰场管理缺失,造成生猪产品未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就出厂,没有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三十二条规定,普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反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6.黄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10月24日,普宁市船埔镇人民政府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普宁市船埔镇某村发现当事人黄某某有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经查,在黄某某私宰窝点内,生猪、炉灶及屠宰工具齐全,据询问当事人承认共屠宰2头生猪共452斤且已销售,销售额共8136元。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船埔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关闭该私宰点;2.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壹佰叁拾陆元整(¥:8136.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万捌仟壹佰叁拾陆元整(¥:581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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