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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0-17 17:10:37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  例 类 型:     农业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     揭阳市农业农村局          

    供        稿:    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 李俊欣  

    审        稿:    分管领导   郭伟豪          

    检 索 主题词: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揭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西寨村“ ××宠物”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揭阳空港区溪南××宠物店(招牌名称:××宠物)经营者陈××未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我局决定对经营者陈××进行立案调查。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揭阳空港溪南××宠物店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拍照取证,8月3日,对陈××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涉案资料相片等证据进行确认。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开办的揭阳空港区溪南××宠物店在2019年7月29日至现场检查当日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揭阳空港区溪南××宠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揭阳空港区溪南××宠物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13张(共13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实当事人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事实的认可;

    3.《广东揭阳××宠物宠物病危通知书》三份(共3页)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元整(2340元);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叁佰肆拾元整(634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年8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农(动物卫生)告〔2021〕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精神层面的需求也不断提高,饲养宠物作为人们一种重要的情感寄托方式迅速崛起,而动物诊疗服务作为宠物饲养的附属产业需求量也激增, 这必然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 除了经营者的自身规范和约束外,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责任重大。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动物诊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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