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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7-24 17:1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民[2015]5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民政局      揭阳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揭阳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免费对象
凡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免费对象范围扩大到非户籍地居民(人口)。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市内);
(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三)骨灰寄存(1年或海葬、树葬);
(四)遗体消毒(含消毒、清洗、装骨灰等);
(五)遗体存放(殡仪馆内冻库冷藏防腐,3天以内);
(六)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半天以内);
(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200元以内)。
免费项目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并以丧属选择实际服务内容按实结算。丧属选择以上七项免费项目之外的选择性服务项目,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实收取。
三、办理程序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当地殡仪馆(按现行殡仪服务地域归属)办理,填写《揭阳市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选择免费殡葬服务项目,并签名。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丧属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殡仪服务地域归属殡仪馆申请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时,除按上述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异地火化证明、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含费用清单)。
四、经费结算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殡仪馆须在非税票据中注明每宗殡仪服务的项目和标准。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与殡仪馆属同一县(市、区)财政管理单位的,每月由殡仪馆统计汇总实际火化数量及殡仪服务(每宗以实际免除的费用为准,下同)及相关资料,经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支付;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与殡仪馆不属同一县(市、区)财政管理单位的,每月由殡仪馆统计汇总各地已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该区已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承担火化及殡仪服务的殡仪馆支付相关费用。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次月10日前将相关费用直接支付到承担火化及殡仪服务的殡仪馆专用账户。
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每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和标准应参照我市政策规定(超出我市免费项目和标准的殡葬服务费用,丧属自行负担),由逝者原户籍所在殡仪服务地域归属殡仪馆审核后先行支付,殡仪馆每月将报销凭证及相关资料汇总后,经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及逝者原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报逝者原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结算。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且在异地已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
五、经费来源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差额部分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专款专用。
无人认领的遗体殡葬服务费用按实结算,由案件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
六、监督管理
各地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我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各地有关部门应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2011】78号)中对特殊群体(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减免政策停止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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