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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2020〕第2号
九三学社揭阳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为独生子女或失独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保障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独生子女或失独困难家庭生活保障,目前,通过落实以下政策解决。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符合现行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和范围的人员(包括独生子女或失独困难家庭成员)可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保障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按现行省定标准(城镇80元/人.月、农村120元/人.月)执行。
三是伤残、失独家庭扶助金。我市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扶助金由原来的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扶助金由原来的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发放。
四是城乡低保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今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在2019年度标准的基础上各提高10%,分别达到城镇低保标准人月824元、农村人月596元(原城镇为740元、农村为541元);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提高55元、30元,达到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人均月626元、农村达到人均月301元(原城镇为571元、农村为271元)。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享受低保人均月补差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差金额。今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和不低于当地现行的特困供养标准,达到城镇人均月1437元、农村人均月1034元(2019年城镇为1315元、农村为958元)。贯彻落实临时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强化“救急难”工作机制,对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较大困难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切实解决好他们的临时生活困难问题。
五是发挥基本医疗三重保障制度梯次减负功能。根据揭阳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揭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揭民〔2017〕114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揭阳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方案》,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已于2019年10月21日上线,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取得预期成效,贫困群体医疗费用负担得到有效减轻,医疗保障兜底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医疗救助已同公平普惠发挥主体保障作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基本医保之上对大病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支付的大病保险,共同构成我市较为完备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三项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精准发力,基本实现梯次减负,独生子女或失独困难家庭在经有关程序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同样能够公平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
六是高龄津贴。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标准是:100周岁以上500元/人月;80-99周岁:惠来县、揭西县15元/人月,市辖区、普宁市25元/人月。
七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20年标准分别是175元/月,235元/月。
八是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揭阳“银龄安康行动”为65周岁以上户籍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额每人10元,2019年理赔人数7696人次,金额507.6万元。
与此同时,我市四级妇联组织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关爱包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母亲及儿童在内的贫困母亲、困境儿童帮扶和救助。
下一步,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等政策精神,结合你们的建议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切实做好独生子女或失独困难家庭生活保障工作。继续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或失独困难家庭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将独生子女或失独的老年父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照料服务。妇联、社会组织等志愿服务在开展送温暖等扶助关爱活动中,重点关注独生子女或失独困难家庭。
揭阳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海燕,8265268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市政协提案委(工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