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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12-12 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粤监发〔2014〕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规划字〔201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研项目及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等的资金。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研规律,坚持公正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优化经费资源配置,按经费金额大小及学科性质等因素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管理。一般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额度原则在10万元以内,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科技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揭阳市内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围绕我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需求,重点用于科研项目及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研究开发等。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基础上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编制过程中应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申报指南形成后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方式和项目的组织形式。从申报指南发布到截止申报时间至少应当间隔一个月以上。严禁为特定申报对象量身设定申报内容和条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申报单位根据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受理通知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填报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送市科技部门或其指定的统一受理窗口。
第十二条  禁止重复申报。建立申报项目初审制度和数量限制制度,严禁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办法进行多头申报,项目负责人(包括主要参与者)同时申请和承担的市级财政支持项目不超过3项。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审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重点项目立项充分尊重专家意见;一般项目立项以专家综合评审结果与信用、绩效等评价管理相结合确定,项目立项的具体裁量标准必须公开。
(一)市科技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资金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以评审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由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召开办公会,讨论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额度。
(五)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立项文件,并由市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渠道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批准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组织管理。专项资金要与其它来源的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
第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项目内容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市科技部门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结题。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市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进行终止结题。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 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 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的;
(四) 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题不通过的,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等情况的,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并根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七章 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基层部门对推荐项目负辖属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管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实行回避;
(二)与评审(评估)等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等人员不宜被选择为咨询专家。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部门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估制度。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信用评估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评估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项目管理、相关咨询业务活动中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管理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出现的各类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管理过程应逐步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评审(评估)、公布、管理和结题的过程逐步实现互联网络处理,加强项目管理部门与承担单位的沟通交流。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用管理等规定由市科技部门另文印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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