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职责各是什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以及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做好相关用地的规划预留等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备设施的建设等工作,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指导;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回收利用规范和标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终端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
(九)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等工作;
(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财政政策,并落实经费保障等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