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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征求《揭阳市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程序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7-07 14:47:5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征求《揭阳市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程序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大控违拆违的力度,强化“啃硬骨头”劲头,较真碰硬、攻坚克难,坚决打赢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营造“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高压态势。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草拟了《揭阳市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程序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7月18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揭阳市城管执法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邮政编码:522000

    传    真:0663-8390007

    电子邮箱:1972292707@qq.com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7日



揭阳市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程序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势头,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按照“早发现、早拆除,先控停、后清拆”的原则,依法快速查处在建违法建设,做到发现及时、制止有力、查违见效,提升在建违法建设查处效率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揭阳市全域普查在建建筑工程和严肃控停拆除在建违法建设的通知》(揭委办[2019]47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打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20]44号)等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所称在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正在实施的下列违法建设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三)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

    上述情形的在建违法建设,按照本工作规程的程序进行快速查处。

本市其他违反土地、公路、林业、水务、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在建违法建(构)筑物,由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务、消防等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法查处,其快速查处程序可以参照本工作规程制定执行。

    三、责任主体

    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严格落实巡检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对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是查处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控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并对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名义制发的执法文书进行管理、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根据辖区情况,成立由公安、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单位组成的违法建设查控工作小组,建立统筹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并由工作小组对在建违法建设进行快速认定。

    四、查处程序

    查处在建违法建设的程序一般包括五个步骤:发现受理、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一)发现受理(发现、受理当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受理在建违法建设后,应指派属地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原则上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1.巡查发现。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建违法建设,应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在巡查日志中如实记录。

    2.部门转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指派属地城管执法队原则上2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2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馈。

    3.投诉、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12345”热线和其他来电来信等反映在建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登记,并在受理后指派属地执法人员原则上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反馈核查情况。

    4.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要完善装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区登记制度,落实专人每日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发现住宅小区内正在进行加建、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举报在建违法建设后,应当受理、登记,并在受理后指派属地执法人员原则上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5.居(村)委会发现。居(村)委会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居(村)委报告在建违法建设后,应当受理、登记,并在受理后指派属地执法人员原则上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法定节假日期间,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在建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在受理后指派属地执法人员8小时内到现场核查,并依法处理。

    (二)调查取证(发现、受理之日起1日内完成)。

    1.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当事人在场的,要求其提供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等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等资料的,对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拍照、录像、测量,确定违法建设地点、层数、面积、高度、性状结构以及与参照物(四至道路、相邻建筑物等)间距等建筑状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制作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施工的,采取“四清两断”和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并制作《询问笔录》。

    2.执法协助。现场检查时,可以通知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到场。居民住宅等取证现场难以进入时,可报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城管部门协调解决。违法建设当事人等相关人员阻碍执法,导致违法建设调查取证无法正常进行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城管部门应协调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查实后1日内完成)。

    1.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于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文件,现场可以直接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1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4小时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对于现场无法直接认定的违法建设,需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作出责令限拆决定的同时,可以按照统一印发的《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提前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接受执法文书、不在违法建设现场或者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城管执法部门采取证人见证、制作现场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的方法实施留置送达。

    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的在建违法建设,节后抢建成为事实的,视为在建违法建设,应当在节后尽快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当事人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

    责令限期拆除的24小时内,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2.责令限期拆除的履行。

    (1)自行拆除。在《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24小时后,对违法现场进行复查,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完成后整理卷宗结案归档。

    (2)帮助拆除。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拆除且愿意委托拆除的,应签署《帮助拆除违法建设委托书》。委托书签署后1日内,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帮助当事人完成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拆除过程中,应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完成后整理卷宗结案归档。

    (3)拒不拆除。《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24小时后,当事人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拍照、录像,发出《催告书》并按程序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强制拆除。

    3.协同查处。对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信用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发出执法协助书面告知书,相关单位接到执法协助书面告知书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期限届满后2日内完成)。

《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发出后2日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自行拆除或拆除不符合要求的,应制作、送达《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并进行公告。

    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在建违法建设,以及街道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规划的在建违法建设,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强制拆除,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2日内批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授权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代为批准各街(镇)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申请,采取专用章形式进行快速批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要求具体承担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相关工作。

    (五)实施强制拆除(一般在强制拆除决定后3日内完成)。

    1.制定强制拆除预案。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拆除工作预案,明确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协助部门及职责分工等。

    2.通知当事人搬出财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通知当事人或使用人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违法建设内的财物 ,当事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搬出财物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经当事人、使用人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使用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为临时保管。

    3.实施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拆除工作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共同到现场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应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需要辖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力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提请辖区政府(管委会)协调。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查办,严厉打击违法建设领域的黑恶势力。

    4.拆除后结案。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后,应整理卷宗结案归档。

    5.解除协同查处措施。在违法建设拆除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向协助执法单位制发违法行为消除告知书,协助执法单位应解除相关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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