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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方案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7-17 00:23:59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补助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且自200911日起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具体范围包括:

      (一)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且198022日至20081231日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

      (二)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且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198022日至200812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父母,不适用本方案,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奖励基本原则

      (一)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即凡全部或部分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不再纳入奖励范围。

   (二)200911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按《办法》规定执行;200812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未享受奖励的,以及无业、失业等无单位人员至20081231日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意见》规定执行。

   (三)200812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到20091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未享受奖励的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奖励补助标准

        第一类  新增对象奖励补助标准为:200911日起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第二类  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人员,其奖励或补助标准为:

       (一)200311日至20081231日退休的,按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单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单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200212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夫妻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申请。

        第三类  无单位人员的奖励或补助标准为:

      (一)200311日至20081231日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200212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户籍所在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籍所在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奖励对象的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对象的申请

        1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场)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1、受理。镇(街道、场)、村(居)委会可根据计生业务掌握情况,在奖励对象达到《办法》规定年龄前三个月通知符合奖励条件对象,并受理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将《申请表》递交申请人,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申请表》的基本内容,并一次性全面地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个镇(街道、场)或需原工作单位提交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的,应重点说明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的内容要求。对于较为复杂的离婚、再婚对象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需要对其前配偶的婚姻、生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

初审前,村(居)委会应安排不少于3名村(居)委会干部对申请人的婚姻、生育情况进行调查,并将村(居)委会讨论意见记录备案,签名负责。

 3、审核。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应安排不少于3名镇(街道、场)驻村(居)委会干部对申请人的婚姻、生育情况进行调查,并经由镇(街道、场)分管领导参加的集体讨论意见记录备案,签名负责。

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4、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报送的奖励对象材料进行一次审核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街道、场)的《登记表》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各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将《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再次进行情况核实。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6告知。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五、奖励金(奖励补助金)承担和发放

      (一)新增对象(200911日起)

         1全市范围内中央、省直属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负担并自行审核发放。

         2、属市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财政负担,随同退休金列入统发工资发放。

         3、属市财政核补、定补、非市财政拨款的市属单位人员,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单位负担并自行发放。

         4、上述以外其他所有应奖励对象由户籍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历年对象(198022—20081231日)

         1、退休时属市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财政负担,随同退休金列入统发工资发放;退休时属市财政核补、定补、非市财政拨款的市属单位人员,由单位负担并自行发放。

         2、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并发放。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并发放。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央属、省属企业无力承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所需奖励补助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4、企业无能力负担的认定标准和确认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5、符合《办法》和《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本实施方案未规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县(市、区)财政支付。

        六、奖励对象的变更

      (一)奖励对象的增加。主要包括:

         1、因达到规定年龄而新增的对象。

         2、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从外地迁入。奖励对象户籍在市内迁移的,要办理转接手续,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待遇执行;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要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资格确认后,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办法》和《意见》的规定执行。

         3、农转非。本人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办法》的规定,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的退出。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

         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三)历年对象的变更

         1、对于在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放奖励金。

         2、历年对象在确认资格后,领取奖励金期间户口迁移至市内其他地区或市外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

         3、退休时历年未领取奖励金的对象,将户口迁到市内其他地区,但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则由原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将户口迁到市外且未按《意见》确认奖励资格的,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七、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一)资金的发放

        新增对象计发方式,从新增对象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当月起计发奖励金,按月发放。对于200911日及以后至正式发放奖励金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则要按本人达到规定年龄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发。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所属地区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于每年2月底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单位负担发放的奖励对象,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发放,其他所有应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并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发放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对于历年对象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但必须    20121231日以前支付完毕。

       (二)资金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和补助金的预算决算、支付和监督管理。

2、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的资金划转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个人账户。及时足额把奖励金和补助金划转到个人账户,并把建立的个人账户和划转资金情况及时反馈县(市、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城镇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落到实处。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奖励补助金发放工作的开展。各地务必于20106月底前开始实施。

      (二)建立考核、通报制度。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奖励补助的情况将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将建立奖励通报制度。各地要认真抓好各项相关制度的落实。

       (三)要认真做好《办法》和《意见》的宣传工作,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家喻户晓,让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奖励补助待遇。

   (四)要调查掌握困难企业情况,使确有困难的企业职工按时享受奖励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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