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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揭阳市委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9-17 00:21:52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中共揭阳市委 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

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22号)精神,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人口问题是制约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位置,强势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人口基数大,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总量还将以每年4万人左右保持惯性增长,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流动迁移人口总量不断增加,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口发展正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此外,部分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依然存在一定差距,违法生育个体行为呈现多元化趋势;流动人口、城镇无业人员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落实难度较大,违法生育隐患增多;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基本国策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部分干部对人口问题的本质认识不足,存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和畏难情绪,导致基层基础薄弱、机构队伍不稳定、管理手段弱化等。这些问题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均衡发展。

各地各单位必须从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揭阳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研究解决人口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二、明确任务,强化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明确总体要求,锁定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揭阳”的核心任务,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不断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努力营造一个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人口环境。到201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5‰以下,力争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成为全省综合改革示范市。

(二)认真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认真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生育的,严格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深入开展镇(街)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提高落实政策的执行力,有效控制人口总量过快增长。完善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推动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对工作后进地区的帮扶。坚持“一月一服务周”活动,引导基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好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等重点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人口计划。

(三)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服务体系。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出生统计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等均等化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完善“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人口计生、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整合资源、协调沟通,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加强动态监测,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大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实行双向考核,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的区域协作“一盘棋”体制。

(四)加强综合治理,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强对相关部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建立和完善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和定期(每季度)通报制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B超购置使用和终止妊娠药物的监管。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五)实施幸福家庭促进工程,丰富和发展人口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以“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为重点,实施幸福家庭促进工程。继续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和“青春健康教育”等活动,推进新型人口文化建设。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协作机制,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生育关怀制度,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努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六)健全利益导向政策,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依法生育。全面落实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措施,全面落实好《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等计划生育系列奖励扶助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免费项目服务。继续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结扎户的孩子中考加分录取等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制度和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制度,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七)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人口计生工作模式。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力度,构建“市创建综合改革示范市,县(市、区)推进优质服务全覆盖,镇(街)开展文明执法,村(居)实行村民自治”的“四级联创”人口计生工作新模式,鼓励各地以体制机制建设为抓手,建立、完善具有地域特色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基层人口计生经常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扎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努力形成“村(居)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口计生统计制度改革,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逐步建立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和教育等部门的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覆盖全体公民全生命周期的全员人口数据库。公安部门在新生儿入户、户口迁移;卫生部门在住院分娩登记;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教育部门在新生入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工、务工、就业;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等环节中,应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计划生育关,并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充分发挥信息引导作用,开发利用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提高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坚持和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工作问责制度,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人口严重失控的地方,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离任后发现严重问题的领导干部,要追究其在任时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人口计生兼职单位职责,完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优势互补、齐抓共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社会协同、群众认同”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格局。    

(二)投入到位,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人口计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各级财政年度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力争人均不低于50元。力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服务项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与队伍建设和经常性工作等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三)强基提质,加强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加快计生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并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县(市、区)、乡镇(街、场)两级人口计生行政工作人员的公务员编制,确保3万人以内的乡镇(街、场)有2名以上专职公务员,3至5万人的乡镇(街、场)有3名以上专职公务员,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场)有4名以上的专职公务员。积极探索村级人口计生专干“县(市、区)聘、乡镇(街、场)管、村(居)用”的管理模式,全面实行村级人口计生专干绩效工资制度。每个村(居)至少配备1名计生专干,3000人以上大村(居)至少配备2名计生专干。要逐步提高计生干部的待遇和岗位津贴,把乡镇(街、场)和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岗位津贴逐步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全面实行村(居)计生专干与村(居)委干部同等待遇。对在推动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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