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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举报“两非”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1:31:21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进行监督,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两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22号)和《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揭委发〔201232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非”违法行为是指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利用B超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二)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四)未取得执业资格许可证的个体诊所及其人员,擅自为他人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

(五)非法生产、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两非”违法行为的举报。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两非”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第四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举报

第五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邮件、当面举报和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违反具体情节和证据。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人口计生部门正常工作,有以上行为的,人口计生部门可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人口计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匿名举报且内容含糊不清、缺乏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和证据的,人口计生部门可不受理。

第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置举报接待场所、举报箱,公布举报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邮政编码。

 

第三章 受理 

第九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要热情接待,详细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不同意录音时,不可勉强。

第十条 接受电话举报,受理人必须细心接听,仔细询问,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接受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要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举报人应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举报。举报人认为必要,可以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人口计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和电话举报,应耐心解释,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第四章 查办

第十四条 对属于“两非”违法行为的举报,视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涉及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两非”案件,由市人口计生局会同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

    (二)涉及各县(市、区)“两非”案件,由案件辖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

    (三)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以移送或授权委托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有关案件。

第十五条 对接办的举报事项,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承办部门应提出正当理由经单位领导同意后酌情延长办理时间。不能如期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向受理人员告知情况,说明原因。受理人员要跟踪举报事项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对已经办结的举报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向受理人告知处理结果,受理人负责于1个月内向署名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举报案件,再次举报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已经结案的举报案件,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不再查办。

第十八条  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案件,移交纪检、公安部门。

  

第五章 保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人口计生部门举报“两非”违法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人口计生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应严格替举报人保密:

(一)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待,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应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

(三)办理举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已办结的举报事项,必须立卷存档。严格遵守档案保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调阅。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第二十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事项经过人口计生部门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奖励。如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按一宗个案奖励。对举报人奖励金额有关部门已经给予奖励或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持人口计生部门通知书在3个月内凭有效证件到办理案件人口计生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可适当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扩大影响,弘扬正气。 

第二十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揭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两非”举报电话:0663- 8216619;举报邮箱:wjjkj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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