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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法制局关于公开征求《揭阳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法制局 发布时间:2018-05-31 17:0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法制局关于公开征求《揭阳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揭阳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广新局联合起草了《揭阳古城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拟作为地方性法规。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全市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630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揭阳市法制局法制科

邮政编码:522000

传真:0663-8768186

电子邮箱为:fzjfzk124126.com 

                               

                                    揭阳市法制局 

                                   2018年5月31日

 

 

 

揭阳古城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

第五章  古城水系的保护

第六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揭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揭阳古城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揭阳古城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揭阳古城,是指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北至榕江北河,南至榕江南河,西至西环城路,东至东环城路,以及其周边西至乔林路,东至榕华大道范围内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确定和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古榕武庙(关帝庙)、天后宫、革命烈士纪念碑、德胜庙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揭阳古城范围内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古城保护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对象】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揭阳学宫、进贤门城楼、揭阳城隍庙、双峰寺、德胜庙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

(三)西马路传统街区、中山路传统街区、石鼓里潮汕民居群、郭之奇太史第民居群等特色历史文化街区;

(四)具有历史价值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古井、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

(五)东护城河(东风河)、玉溪、方厝前河、猛水河、泰兴河等自然溪、河、湖、池、及其支流构成的古城水系

(六)破门楼郑翁仔灯习俗、舞狮(青狮)、行彩桥、揭阳城隍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五条  【保护原则】 揭阳古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整体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对古城保护建设工作实行总体规划、单元打造、引导管理的模式,对古城保护修缮工作采用以“修旧如故、修新如旧”的方式。

第六条  【政府和部门职责】 揭阳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古城保护工作。

榕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古城保护建设实际需要,做好古城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将揭阳古城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助榕城区人民政府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古城范围内城乡规划许可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协助榕城区人民政府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并依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物保护、执法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古城内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古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依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旅游、民族宗教事务、卫计、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农业、林业、民政、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的工作。

第七条  【保护委员会】 揭阳市人民政府设立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古城保护相关规划、保护名录、保护建设项目等事项进行审议和论证协调、指导揭阳古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八条  【市古城办】 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下设揭阳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下列称市古城办),市古城办设在榕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揭阳古城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日常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揭阳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

(三)组织编制揭阳古城保护名录;

(四)编制揭阳古城业态规划,组织、引导古城业态的发展;

(五)指导古城保护、活化利用与修缮更新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在古城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组织开展揭阳古城历史、古城文化、古城保护的研究、宣传工作;

(八)组织成立揭阳古城保护建设专家咨询机构

(九)宣传、贯彻有关古城保护法律法规;

(十)与揭阳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宣传教育】 揭阳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方式,弘扬本土优秀历史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城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古城历史文化知识列入中小学课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土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

第十条  【经费保障】 揭阳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揭阳古城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揭阳古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揭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

揭阳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古城相关规划和保护要求;

(二)制定年度保护计划;

(三)保护名录普查、建立和基础资料收集、测绘;

(四)纳入古城保护年度实施计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

(五)古城范围内的公有建筑和私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设计和维护修缮补贴;

(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承活动;

(七)揭阳古城的学术研究和古城文化推广宣传;

(八)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等。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揭阳古城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表彰和鼓励】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揭阳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支持揭阳古城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规划】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古城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规划内容】 古城保护规划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范围、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分级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核心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

(四)建筑修缮设计指引、市政建设设计指引;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

第十五条  【规划要求】 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人文历史、交通运输、市政设施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  【规划审批程序】古城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审议,按程序上报揭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规划调整程序】 古城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拒不执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保护名录】 市古城办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名录,将古城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经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审查,报揭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古城办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报批程序】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古城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市文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预先保护制度】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者重要历史遗址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限高控制】 古城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实行分区控制,具体分区控制在古城保护规划中明确。

古城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该符合建筑高度控制区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应当依法逐步降层改造、拆除。具体办法由揭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

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包括:西马路传统街区、中山路传统街区、郭之奇太史第民居群、石鼓里潮汕民居群等保护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为西马路和中山路沿街第一排建筑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居民院落、郭之奇大夫第、郭氏宗祠、金马玉堂以及石鼓里、元顺内、祜记内、破门楼郑、元长内、埔上里等院落组成的明清古街,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三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指导性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恢复原历史风貌和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改建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骑楼修缮】 历史文化街区骑楼的危楼加固方案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立面修缮方案应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由市古城办组织专家论证,经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维护和修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民居群保护要求】 石鼓里潮汕民居群和郭之奇太史第民居群应保持整体格局和院落完整,禁止擅自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内部设施可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四章  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 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核心保护范围之外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 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建设内部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 古城内保存完好、具有一定历史代表性或价值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的,可列为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优先权 古城范围内非国有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揭阳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区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权。

第五章  古城水系的保护

第三十条 【水系整治】 揭阳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榕江南北河、东护城河(东风河)、泰兴河、玉滘溪、方厝前河、猛水河等古城水域的保护,采取疏挖、引水等改造措施改善其水质,逐步恢复水体生态景观。

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古城内的排污管网,收集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  【水系两侧保护范围要求】 揭阳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划定古城水系两侧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的进行恢复建设,对已建成的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予以改造或拆除重建。

第三十二条  【水系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破坏、污染古城水系的行为:

(一) 擅自改变水域堤坡、宽窄、深浅、走向等自然状态;

(二)覆盖、堵截水系;

(三)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四)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五)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六)沿河岸乱搭乱建;

(七)毒鱼、炸鱼、电鱼;

(八)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第六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设立保护标志】 市古城办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水系、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等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三十四条  【公房管理】 古城内市直管公房由榕城区人民政府代管,负责公房的管理、修缮、利用和解危。依法出租公房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保护和修缮义务。古城内的直管公房不得擅自转租使用和私自占用。

第三十五条  保护责任人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纳入保护名录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建筑,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榕城区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进行的维护和修缮行为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

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揭阳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予以资金补助。

第三十六条  【古城内禁止行为】 揭阳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改造或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或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古碑刻、水系;

(三)非法占用或损坏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四)擅自拓宽、裁弯取直或堵塞列入保护名录的街巷、道路;

(五)非法占用公共场地、街道进行利用、开发行为;

(六)搭建、安装影响古城风貌的设施;

(七)对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工业企业要求】 古城范围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影响古城环境和风貌的工业企业及家庭作坊应按要求进行逐步改造或搬迁。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规范】 在古城内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设置,不得破坏古城建筑外观风貌。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在审批古城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时应征求市古城办意见

第三十九条  【基础设施完善】 揭阳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和完善古城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古城保护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许可。

第四十条  【道路交通管理】 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古城内道路交通状况和增加古城外周边的停车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优化古城交通线路,并对进入古城范围的车辆实行交通限制。具体古城交通优化实施方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四十一条 【消防设施】 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会同城乡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护方案。

古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古城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四十二条 【市容卫生管理】 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卫计主管部门和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合理规划建设垃圾网点,拆除不符合要求的垃圾点,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

第四十三条 【经营市场管理】 市古城办组织编制古城业态规划,建立并发布鼓励或者退出古城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规划古城内特色经营市场的布局,确定古城内各经营项目的位置,并予以公告,以规范古城经营市场,保持揭阳古城传统文化特色。

第四十四条 【民俗活动管理】 在古城内开展行彩桥、赏翁仔灯、揭阳城隍庙会、舞狮及其他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榕城区人民政府以及活动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保护、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控制活动对周边居民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十五条 【开发利用总体方向】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揭阳古城内具备整体开发利用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景点进行保护性的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使其成为本地历史传统文化的集中展示地和体现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观光场所。

第四十六条  【活化利用规定】 尊重和保护揭阳古城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鼓励原住居民在古城区域内居住并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揭阳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应当鼓励通过减免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放宽承租年限等方式,促进对国有历史建筑和公产建筑的合理利用。

第四十七条  【鼓励利用行为】 在揭阳古城内鼓励依法经营和开展下列项目活动:

(一)开展关于古城传统文化研究活动,设立文化研究基地等;

(二)博物馆、纪念馆;

(三)传统手工业作坊、民间工艺、旅游商品制作和经营;

(四)古城特色酒店、特色餐饮和特色文化体验;

(五)古城特色文化游等旅游服务的经营;

(六)民房、大宅、祠堂等特色建筑活化利用做民宿经营;

(七)传统文化娱乐业、文化创意产业、民俗活动、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八)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九)其他有利于揭阳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适用原则】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污染或破坏水系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榕城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的,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拆除,并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破坏保护标志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由公安机关、文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古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一)或(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以处以每只(头)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三)或(四)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足一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处以每吨二百元的罚款,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有下列行为(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放养家禽、家畜的;

(二)当街宰杀禽畜和水产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残渣的等废弃物;

(四)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六)在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二条  【部门法律责任】 负有揭阳古城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揭阳古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关于《揭阳古城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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