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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司法局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负责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协调、组织办理市级以及跨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