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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5-08 10:35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本证明材料清单适用于一般的、常见的情况。但不同当事人和不同证件之间可能情况存在较大差别,需要的证明材料也将有所不同。如果你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一、出生公证

  办理出生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出生证;

  3、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若父或母已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4、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5、单人免冠正面近期大1寸(或2寸)相片3张(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提供4张);

  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出生证公证

  办理出生证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出生证;

  3、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若父或母已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4、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已婚公证

  办理已婚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4、若是初婚,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登记结婚前申请婚姻登记部门先出具);若是再婚,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5、夫妻两人正面2寸合照3张(往美国使用的提供4张);

  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四、未(再)婚公证

  办理未(再)婚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申请未婚公证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从达到法定婚龄至出具证明之日的未婚证明;

  3、申请未再婚公证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再婚证明;离婚未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离婚调解书、判决书;配偶死亡未再婚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及原结婚证;

  4、单人免冠正面近期大1寸(或2寸)相片3张(美国使用的提供4张);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五、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办理无(有)犯罪记录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公安机关(派出所)证明;

  3、有犯罪的提供法院的判决书;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注:单人免冠正面近期大1寸(或2寸)相片3张(仅限到哥伦比亚使用)。

  六、亲属关系公证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父母结婚证等);

  3、关系人的身份证明;

  4、村居委或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与关系人、相关人之间的具体亲属关系情况);

  5、非婚生子女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七、工作经历公证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名的工作经历证明。企业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3、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单人免冠正面近期大1寸(或2寸)相片3张(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提供4张);

  5、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八、学历公证

  办理学历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毕业证书;

  3、学生证、录取通知书;

  4、单人免冠正面近期大1寸(或2寸)相片3张(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提供4张);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九、学位公证

  办理学位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学位证书;

  3、学生证、录取通知书;

  4、单人免冠正面近期大1寸(或2寸)相片3张(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提供4张);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十、成绩单公证

  办理成绩单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学校出具的成绩单;

  3、学生证、录取通知书;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十一、驾驶证公证

  办理驾驶证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申请人的驾驶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十二、房产证公证

  办理房产证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房产证;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档案查询资料;

  4、法人申请办理房产证公证的,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十三、存款证明公证

  办理存款证明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个人存款凭证(如完整记录的存折、存单等),需证明的存款若是人民币的应是已存满三个月的定期存款;

  3、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

  十四、法定继承公证

  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3、被继承人遗产凭证(如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存款:存折、存款单据;股权:股份清单、股东证、商标注册证);

  4、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5、子女的出生证;

  6、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亲属情况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

  (2)被继承人的父母姓名,是否健在,已故的请注明死亡时间,先于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共结过几次婚,何时结婚,配偶情况;

  (4)被继承人生前共生有几个子女,分别列明;

  (5)被继承人生前有无收养子女,有无其他子女,有无其他人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死者生活。

  7、被继承人单位档案内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涉及死者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材料内容);

  8、若法定继承人中有已死亡的,则应提供该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及其生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各项证明要求同前);

  9、全部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前来办理。不能前来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的,应提交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者证明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10、若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或母为监护人代理办证,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注:监护人不能代为放弃继承)。

  十五、遗嘱继承公证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3、被继承人遗产凭证(如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存款:存折、存款单据;股权:股份清单、股东证);

  4、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5、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

  (2)被继承人的父母姓名,是否健在,已故的请注明死亡时间,先于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共结过几次婚,何时结婚,配偶情况;

  (4)被继承人生前共生有几个子女,分别列明;

  (5)被继承人生前有无收养子女,有无其他子女,有无其他人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死者生活;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7、全部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前来办理,向公证处确认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若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或母为监护人代理办证,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

  十六、赠与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3、赠与物权利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4、若赠与物为房屋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档案查询资料;若赠与物为车辆,需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档案查询资料。

  5、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证明:

  (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赠与,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子女的出生证;

  (2)由赠与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证明;

  (3)赠与人或受赠人单位人事档案内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涉及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的材料内容)。

  十七、遗嘱公证

  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遗赠人)及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立遗嘱人(遗赠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权利凭证(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4、立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证明。

  十八、遗赠公证

  办理遗赠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赠人及遗赠受益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遗赠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遗赠所处分的财产的权利凭证(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4、遗赠人与遗赠受益人的关系证明。

  十九、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及户口簿;

  2、遗赠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遗赠人需扶养人扶养的证明;

  3、扶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财产所有权证明和遗赠财产清单;

  5、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二十、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办理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协议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证明等);

  3、拟办理公证的财产协议书;

  4、有关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

  二十一、监护协议公证

  办理监护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不是法定监护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二十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1)公证申请表(公证机构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c.edu.cn下载);

  (2)承诺书(公证机构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c.edu.cn下载);

  (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若干份,由留学人员带至公证处)。

  2、留学人员:

  (1)身份证、户口簿;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3)录取通知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函件,该函件能体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金额)。

  3、经济保证人:

  (1)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二十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

  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3、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带电子版,以备修改);

  4、涉及授权事项的材料;

  5、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6、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需提供股东会议决议。

  二十四、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

  申请办理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涉及授权事项的材料。

  3、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带电子版,以备修改)。

  4、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十五、房产买卖合同公证

  申请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出售方为单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3)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出售方为个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2)房产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共同到公证处申办公证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共有人出卖房产的声明书;

  (3)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及该房产的不动产档案查询资料;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3、购买方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购买方为企业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3)代理人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十六、股权转让合同公证

  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公司的章程;

  (3)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提供政府批准证书;

  (4)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证明;

  (5)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签名并盖公司印章)。

  2、转让方、受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3)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见证;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5)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6)上市公司的应提供股权是否设定质押的证明材料。

  二十七、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明;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明;

  3、如果委托他人申办,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债权文书文本;

  5、担保物的凭证;

  6、股东会议决议。

  二十八、保全证据公证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如拆迁房屋的拆迁证,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合同、物证等;

  4、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

  二十九、毕业证书公证

  办理毕业证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十、学位证书公证

  办理学位证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十一、营业执照公证

  办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公司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

  3、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机读资料;

  4、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十二、结婚证公证

  办理结婚证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十三、离婚证公证

  办理离婚证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离婚证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十四、护照公证

  办理护照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申请人的护照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十五、居民户口簿公证

  办理居民户口簿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十六、身份证公证

  办理身份证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公证书用途的相关资料。

  三十七、签名(印鉴)公证(自然人)

  办理签名(印鉴)公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需证明签名(印鉴)的文书(若是外文本,还需提供中文译本)。

  三十八、签名(印鉴)公证(法人)

  办理签名(印鉴)公证,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公司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

  3、需证明签名(印鉴)的文书(若是外文本,还需提供中文译本)。

  三十九、声明书公证

  办理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拟办理公证的声明书(带电子版,以备修改);

  3、与声明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十、户籍注销公证

  办理户籍注销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四十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证

  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四十二、死亡公证(非正常死亡)

  办理死亡(非正常死亡)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即死者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与死者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者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死亡鉴定书或火化证等。

  四十三、死亡公证(正常死亡)

  办理死亡(正常死亡)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即死者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与死者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

  3、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者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死亡鉴定书或火化证等。

  四十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证明);

  4、放弃继承权的遗产的权利凭证;

  5、声明书文本。

  四十五、生存公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单人免冠正面近期大1寸(或2寸)相片3张(美国使用的,提供4张)。

  四十六、职务公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务证明;

  3、企业法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四十七、职称公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职称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四十八、收养公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育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的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6、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十九、公司章程公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公司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

  3、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

  4、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五十、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需证明文件(证书)的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五十一、招标投标公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3、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5、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7、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十二、拍卖公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拍卖机构的主体资格;

  2、拍卖物的基本情况;

  3、拍卖公告;

  4、拍卖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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