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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如何“真问责”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5-0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遵循。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显著位置连续刊发“《问责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翔实鲜活的执纪事例,既引起舆论关注,更彰显条例的强大生命力。廉政专家表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对以往执纪经验的凝练与总结,将成为今后执纪新的抓手与依靠。

  利剑出鞘,直指党员干部“不担当”

  本应在2015年完工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当年5月尚有多个工段未开工,甚至在11月还有部分采砂企业没有撤离……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称,为提高河南省伊洛河防护能力,中央下达补助资金1.5亿元,却遭遇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本是为民务实的政策,却成了“挂在墙上的标语和口号”。经过当地纪检部门核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地市领导干部被诫勉谈话,负有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水利干部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被处分的干部也表示,假如当初敢于担当,就能尽早开工,并留有充裕的施工时间。

  记者梳理发现,除具体的民生工程外,精准扶贫、大气治污等领域同样遇到党员领导干部“不敢担当”的问题。譬如有的乡镇一把手,扶贫观念滞后,扶贫力度不强。有的县区干部,忽视百姓对环境治理的诉求,没有看清当前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长远意义。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为党员领导干部划出“问责红线”。比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专家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政策制定与落实、选人用人、公共预算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点关注的三个领域。问责的目的,是实现权责一致,并唤起权力的责任。治理庸官、懒官、不作为的官。”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山东省委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季冬晓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核心内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所公布的典型案例,都能够归结到以上三点。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不担当”6种问责情形,是对以往执纪案件的高度凝练。这既是政治纪律、政治要求,也反映出部分问题的解决仍需长抓不懈。

  管党治党,以问责突出主体责任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部分基层党组织建设呈现“软弱散”的情况。中央巡视组2015年7月至9月曾对一家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展开专项巡视,结果发现该企业下属某单位有60多名党员处于脱管状态。该企业在随后的自查自纠中,更发现有30多家下属单位未成立党组织,流动党员和脱管党员120多人。

  另一典型案例则是:2015年9月,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在牵头负责县委全面工作期间,上级组织部门向其征询某县县委常委补缺人选。费长辉在推荐人选时,向组织隐瞒该人选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不良情况。该补缺人选上任不久,即因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副县级待遇降为科员。费长辉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专家说】季冬晓:“因下属单位党组织缺失而被追责,说明任何一级党组织都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都要将责任落实到位。忽视弱化这一责任就要被追责。”

  竹立家:“党员干部不能以一般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对组织有所隐瞒,更是对党不忠诚的表现。领导干部更要树立起党规党纪无小事的观念。”

  庄德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内容高度凝练,具有方向性与原则性。在实际运用中,将条例当作‘硬杠杠’,用条例精神来匡正领导干部的行为举止。”

  告别“好好先生”,党员干部既要“挂帅”更要“出征”

  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青海省红十字医院近八成的医疗科室和215名医务人员收受某医药公司“红包”累计达1966余万元。最终36名医务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2名医务人员被予以批评教育,检察机关立案侦查7人。

  一个单位违纪丛生,主要领导干部难辞其咎。该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张建青,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杨文娟,因工作不负责、不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使医院蒙受了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最终两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原上海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等人则是因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被问责。在巡视中,该集团下属企业被发现存在公款旅游的违纪行为。接到反馈线索后,集团党委并未从严从实对待,而是轻易听信当事部门的不实报告,并将不实结论写入整改报告。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这些情形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问责范畴。

  【专家说】庄德水:“领导干部对存在的问题不问不查,结果只能是养痈遗患。近年来类似的例子并不鲜见。这也说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带有鲜明的问题导向。约束干部、问责干部、鞭策干部,才能达到警示与威慑的作用。”

  竹立家:“不要再以‘公款进不进自家兜’来衡量问题的严重性。党员领导干部惟有全面担起从严治党的责任,才不敢懈怠,才不会有丝毫放松。”

  季冬晓:“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既要后方挂帅也要亲自出征。切实将作风建设抓在手里、扛在肩上。典型案例形象生动,有助于唤起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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