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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18〕第14号)
来源: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9-01-03 14:3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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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石头村溪墘洋  

法定代表人:黄谷涛

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门出入口东侧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围墙),西南侧煤炭堆放区围墙没有建设防尘、抑尘网,未能有效落实扬尘污染覆盖防治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127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字〔2018〕第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24违法程度和情节1“当事人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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