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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揭环连罚字〔2016〕第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12-2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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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新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钟泽辉

201610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由编号11430001S污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1.5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中表4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1.13倍,构成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61012日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照片、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201610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2016002)。20161031日,我对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16〕第3),罚款2.9倍排污费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伍拾捌元。

20161018,我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单位部分生产废水通过治理设施处理后,由编号11430001S污水排放口向外排放,经揭东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排放口排放的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综上,我局认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018日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揭东环境监测(2016JD17号、(揭)环境监测 令 字(2016)第Z6201678号)、照片、录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2016002号)及送达回证、《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16〕第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61122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连罚告字〔2016〕第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61016日起至20161018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陆万叁仟肆佰柒拾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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