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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17〕第25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4-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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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72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生产项目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324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字〔2017〕第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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