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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改字〔2022〕2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30 14:3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92461237R

  地址:揭阳市揭东东径外草地

  法定代表人:杨葵龙

  2022年8月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联合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揭阳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排气筒有废气外排。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在生产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取样检测,检测项目为:二噁英类。

  2022年9月8日,监测结果显示:监测期间,该公司焚烧炉废气排放烟囱(DA001)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为53.5ngTEQ/m³,超《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106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ZZJD22011)、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

  抄送: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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