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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2016〕006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12-0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黄杰盛(黄杰盛轧钢加工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525************

详细地址:榕城区仙桥街道高湖村(北纬23°29′35″、东经116°20′7″

经营者:黄杰盛

2016101528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轧钢加工场进行调查,发现你经营的轧钢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轧钢加工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轧钢生产项目没有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就擅自投入生产,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

1、你经营的轧钢加工场立即停止建设;

2、你经营的轧钢加工场的轧钢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经营的轧钢加工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经营的轧钢加工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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