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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6-08 17:2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


  揭阳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市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成果应用

  (一)全力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2020年9月底前,完成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数据上报、审核与入库等工作,并于10月底前完成成果集成报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底前,完成我市重点工业园区用地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各地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对调查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在产企业,督促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对调查发现已关闭搬迁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且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的,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监管。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部署,有序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及受污染耕地污染成因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各地确定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于2020年6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各地要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依法落实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有关要求。2017年至2019年公布的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2020年底前至少要开展一轮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排查,动态完善清单。继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治任务。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深化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各地要逐项核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情况,并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核查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逐步完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持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完成整治的要划定管控范围,做好移交和后续管理。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95%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收集、转运和处理。(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继续推进揭东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揭东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得到有效回收处置。2020年底前,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供销社等参与)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农用地详查等成果,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类别划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参与)

  )稳步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依据农用地详查等成果,调整各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目标任务。按照“先排查、后治理”的思路,继续开展受污染耕地区域排查登记和必要的加密调查。针对安全利用类水稻超标区,实施农艺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进行风险管控,确保水稻达标生产;针对严格管控类水稻超标区,结合本地农产品产业优势、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村一品”等项目,推动种植结构向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调整。到2020年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面积不低于6.36万亩。(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2020年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影响周边敏感人群。(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建立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建设用地在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治理修复等环节监管。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开建设用地有关报告评审情况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及时公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完成“千吨万人”(供水人口在1万人或日供水1千吨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各地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2020年底前实现地下水型水源取水口水质监测全覆盖,每季度监测一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参与)

  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定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底前,配合省有关部门构建广东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各地要大力推进城市和农村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按有关标准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已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积极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各地围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工作,积极筹划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并按月在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储备情况,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只支持储备库内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的工作部署,完成国家、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度监测任务,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入库。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任务。继续推进地下水质量点位监测,完成省下达的监测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各地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加强日常学习。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解读、风险防控与对应、企业及公众责任、案例警示等主题,开展宣传教育。(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体育局、教育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七、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20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综合评估。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局总结梳理土壤污染防治“十三五”有关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局、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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