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罚〔2025〕5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1 10:15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食品站生猪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1494GXW

  负责人:卢伟

  经营场所: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砲台社区206国道沙陇前

  2025年7月17日凌晨,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砲台镇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25071602),你单位在屠宰过程中西南侧厂界外1米处1#的噪声检测值为6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4类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录像、《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5〕4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5〕5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25071602)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5〕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及适用道歉从轻处罚的有关情形,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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