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罚〔2025〕4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2 11:5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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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701906642

  住所:揭阳空港经济区炮台镇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海灏

  2025年3月18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废气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25031801),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53.7mg/m³,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1.68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录像、《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5〕3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5〕4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2503180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5〕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及适用道歉从轻处罚的有关情形,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1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承诺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公开道歉,申请从轻处罚;并于2025年4月29日在揭阳日报(第11631期第05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单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4.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权重10%;超标因子数目:1个,权重0%;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一般期间,权重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权重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权重4%”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4%,计算罚款金额:24%×100万元=24万元)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 (一)存在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的30%降低处罚(降低后罚款金额为:24万元-24万元*30%=16.8万元),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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