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凤美达远鞋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2MAE5YUDA93
经 营 者:陈远达
经营场所:揭阳市榕城区凤美街道塘埔村东四直路6号厂房四楼西面车间
2025年1月10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凤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制鞋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录像、《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5〕2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5〕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5〕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及适用道歉从轻处罚的有关情形,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4月14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承诺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公开道歉,申请从轻处罚;并于2025年4月29日在揭阳日报(第11631期第05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单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条§1.8 裁量标准“裁量起点: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未建成,6%;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1%,计算罚款金额:31%×100万元=31万元)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 (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手续方面问题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规定(罚款金额为:31万元-31万元*40%=18.6万元),同时满足“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和“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处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