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恒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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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信华美商业广场7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濠
2024年9月25日夜间至9月26日凌晨,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对你单位(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双港池西路正班石材内的废铁打包加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产生噪音。我局委托广东联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厂界周边布点进行噪声监测,根据《检测报告》(联环检〔2024〕第(09210)号),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厂界西北侧测点1#、北侧测点2#噪声排放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录像、《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4〕11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4〕11号)、《检测报告》(联环检〔2024〕第(09210)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