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鸿雅图鞋业制造厂(经营者:田广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2MACQG4NT49
经营者:田广桂
经营场所:揭阳市榕城区凤美街道东升村工业区东三横路北向二号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季度部分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的函》(〔2024〕B189号)的文件要求,你(单位)的《揭阳市榕城区鸿雅图鞋业制造厂喷漆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u5seq7)存在相关质量问题。2024年7月5日、15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佛山市锦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你(单位)编制的《揭阳市榕城区鸿雅图鞋业制造厂喷漆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u5seq7)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工程分析不完善,无液体辅料挥发性等关键信息、水平衡图等有误;2、废气VOCs源强核算结果错误;3、引用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规定的期限内;4、环境风险分析不到位,火灾延续时间及汇水面积取值有误导致事故应急池容积计算偏小。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4〕6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4〕6号)、《揭阳市榕城区鸿雅图鞋业制造厂喷漆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u5seq7)、《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季度部分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的函》(〔2024〕B189号)、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4〕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