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高新区)罚〔2024〕5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6 16:3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巴黎万株纱华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701906642

  住所:揭阳空港经济区炮台镇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海灏

  2024年6月1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联合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大气环境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废气、废水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正常,有工人约70名。  

  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广环检字【2024】第0614P号),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00mg/m³,一氧化碳折算浓度为698mg/m³,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限值的0.33倍和2.49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4〕5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4〕5号)、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广环检字【2024】第0614P号)、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4〕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4.1 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2个,3%;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一般期间,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23%),计算罚款金额=23%*100万元=2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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