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罚〔2026〕12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18 12:5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榕城区溢发五金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0MA4W74KXXY

  经营者:陈潮明

  经营场所:揭阳市榕城区凤美街道东升村皇头片区

  2026年7月2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不锈钢餐具加工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项目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6〕11号)《评估报告书》(揭市价事评【2026】114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27日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1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5%),罚款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708.75元=(20%+15%)×40500.00元×5%],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零捌元柒角五分(¥708.7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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