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罚〔2026〕10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06 11:5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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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谢建龙

  地址:揭阳市揭东开发区新区通用厂房(夏新路与宝丰路交界)6号楼第3层

  2026年4月29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国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存在“原始监测记录中两个排放口仅进行了一次全程序空白样”、“湿度的检测时间与颗粒物完全一致”等行为,并为广东国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6〕9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10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1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及适用道歉从轻处罚的有关情形,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单位于2026年7月16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承诺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公开道歉,申请从轻处罚;并于2026年7月28日在揭阳日报(总第12086期第04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单位符合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应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规定(罚款金额为:3.5万元-3.5万元*50%=1.75万元),同时满足“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和“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万元)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2万元)处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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