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罚〔2026〕8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7-09 15:1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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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曹红波

  住所:揭阳市榕城区登岗镇光明社区河溪砲浮公路以南

  2026年5月29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榕城区登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砂场部分砂石没有覆盖,部分没有设置围挡,南侧未设置喷淋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录像、《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6〕7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8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25 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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